索引号: 640000/2017-0146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9-05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7〕109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7〕109号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宁金融局发〔2017〕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同意设立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开展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工作。
二、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股34%、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
三、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银川市。
四、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对外投资;(四)买卖有价证券;(五)发行债券,资金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六)破产管理;(七)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八)资产及项目评估;(九)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十)非金融机构低效无效资产业务;(十一)企业资产的重组、阶段性持股、财富管理;(十二)中国银监会和地方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以及专业团队。
六、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做好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开业等工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国资委、财政厅和宁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