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6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25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宁夏电力公司拟定的《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如下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全部关闭,资源枯竭且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铁矿全部关闭,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详见附表:2013年—2015年各地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任务指标),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和矿山实施重点整顿。
1.以设区的市为统计单位,同一矿种的核定生产能力超过本市年市场需求量20%以上的;过度设置采矿权导致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地区。
2.已设置采矿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周边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行政法规规定的地区;矿与矿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文件规定的。
3.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5.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
6.未实现机械通风和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地下矿山。
7.未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8.技术装备落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
9.未采取防(抑)尘措施、污染严重的。
10.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未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以采代探的矿山。
6.采矿权到期后剩余储量不具备再延期生产一年的矿山。
三、关闭标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关闭。
(二)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三)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破碎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五)遣散从业人员。
(六)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
(七)消除遗留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四、整顿关闭的方法步骤
整顿关闭工作从2013年2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学习部署、制定方案阶段(从2013年2月至3月)。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从降低事故总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保护资源、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分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请五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日前将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规范矿业权设置阶段(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角度,完成2013年—2015年本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方案的编制要充分考虑整顿关闭的工作要求,体现安全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请五市人民政府要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三阶段:整顿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 级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严格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和整顿关闭计划数量,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 山进行摸底排查,认真进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和依法实施关闭取缔。五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年度整顿关闭工作重点和关闭企业名单完成年度整顿关闭工作计划, 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阶段:抽查督查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自治区安委会根据各市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的情况,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的抽查督查。
五、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对列入整顿范围的矿山企业,原发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投资人)负责整改,逾期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已发放采矿许可证但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不在原址继续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企业(投资人)负责自行关闭,不予补偿。
(三) 按储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未到期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原发证地方政府实施关闭时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给予补偿,或者协调整合后 的采矿权人按照评估结论给予退出方货币补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出让的储量未在规定的年限内开采完毕的,关闭不予补偿。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不予补偿。
六、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矿业经济 发展方式的转变。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科学规划、安全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本地区矿产资源年需求量,严格采矿权设置,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杜绝盲目设立矿山导致建筑用石料市场过度饱和,形成企业恶性竞争及安全专项费用提取不足的局面。
(三) 明确责任、部门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避免部门各自为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采矿权设置关,“量体裁衣”,处理好整顿关闭和设置矿业权 的关系。财政部门要落实关闭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公安部门要做好整顿关闭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回收、处置,维持关闭企业的稳定。安监部门 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整顿关闭工作。需要关闭的矿山,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安监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2013年—2015年各地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任务指标
附件
2013年—2015年各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任务指标
地区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合计(家) |
银川市 |
1 |
1 |
1 |
3 |
吴忠市 |
1 |
1 |
1 |
3 |
石嘴山市 |
1 |
1 |
2 |
4 |
中卫市 |
3 |
3 |
3 |
9 |
固原市 |
1 |
1 |
1 |
3 |
合计 |
8 |
8 |
9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