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3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4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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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或下放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要加强协调沟通,积极主动督促指导市、县(区)业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在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报自治区清单管理机构审核后及时调整已公布清单。

二、各市、县(区)要及时落实到位。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对审批权在本级的事项,要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取消。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的,要主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三、各级各部门对取消的许可事项,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务院第一批、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四、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要适时对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国务院决定取消事项落地落实。

附件: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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