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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自治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3〕33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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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自治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定于2013年5月10日(星期五)9︰00,召开自治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13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评议机关干部作风活动。

  二、时间地点

  在自治区政府2楼礼堂召开,会期半天。

  三、参会人员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政府特邀顾问,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监察室(处)主任(处长);各市、县(区)长、监察局局长;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治区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和政风行风监督员。

  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领导;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有关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会务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协助。

  (二)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和银川市政府将发言材料由自治区监察厅审核后统一印制(联系电话:0951—6669161)。

  (三)自治区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由监察厅负责通知并落实,自治区国有企业由国资委负责通知并落实。

  (四)请参会单位于5月8日18︰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处。联系电话:0951—5027324、5048731。

  (五)请新华社宁夏分社、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中国纪检监察报驻宁记者站、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电总台、《共产党人》杂志社届时派记者报道。

  (六)请参会人员于5月10日8︰45前就座完毕。会议期间关闭手机。

  附件:参会单位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参会单位名单(131个)

  一、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25个)

  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办。

  二、自治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三、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10个)

  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出版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

  四、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8个)

  旅游局、扶贫办、轻纺局、供销社、招商局、农垦局、政府研究室、文史馆、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矿局、农科院、社科院、宁夏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医科大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师范学院、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自治区部门管理机构(9个)

  信访局、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监狱局、公务员局、食品药监局、移民局、博览局。

  六、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

  人防办。

  七、派出机构及其他部门(3个)

  宁东管委会、试验区办公室、综保区管委会。

  八、被邀请的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部门及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30个)

  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党委政研室、编办、区直机关工委、党委巡视组,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九三学社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残联、伊协、红十字会、侨联。

  九、中央驻宁单位(22个)

  银川海关、国税局、检验检疫局、储备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三北林业局、烟草专卖局、煤监局、通信管理局、调查总队、财政部驻宁专员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宁夏公司、兰铁银川办事处、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

  十、自治区国有企业(12个)

  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宁夏建工集团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公司、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公司、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煤田地质局、宁夏农业综合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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