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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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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113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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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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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

  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工业与信息化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环保、交通、林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在“一张图”上有机统一、衔接融合。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审批办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分别决定、同步审批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并联审批工作,负责下列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一)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监督、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并联审批工作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工作网上办理。

  (二)搭建并联审批平台,配备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办理结果,向各有关部门分送申报材料、审批文书等,协调联席会议及联合勘验,提供相应服务保障。

  (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协调处理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五)考核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业务运行情况。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是并联审批的联办部门,负责下列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工作:

  (一)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需要补正的事项。

  (三)按时参加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勘验及联席会议。

  (四)按照承诺时限将审批意见以及相关证照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条 自治区规划办负责对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规划进行审查。

  第六条 自治区监察厅对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并联审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并联审批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一个窗口受理”原则,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分送到联办部门。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窗口转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并联审批窗口。

  并联审批窗口综合各联办部门的审核结果,分别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结果告知各联办部门。

  并联审批窗口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及需要填报的申请表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由并联审批窗口受理后,联办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正式启动并联审批工作,审批时限自并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联办部门应当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多规合一”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实时接收申报材料,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互联互通,形成的规划信息联动协同,一表形成审批意见、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需要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审批的,联办部门将有关情况抄告并联审批窗口。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办部门联合踏勘、会商后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各联办部门审批意见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联办部门一致同意或者经会商后一致同意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办结通知书、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证照等文书;

  (二)  联办部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

  定,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各联办部门;

  (三)申请材料欠缺能够补正的,在申请人补正后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办结通知书、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证照等文书;

  (四)申请材料欠缺无法补正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各联办部门。

  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条 作出决定后,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将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集约服务,统一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抗震、消防、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应当登记备案,定期督办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确定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联办部门窗口,按季度通报联办部门窗口承办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纳入年度政务服务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联办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办事项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在正式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联办部门窗口与项目申请人对接,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报批手续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以其他并联审批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后续审批部门可以预先审核,完成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相关工作,待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可以采用联席会议方式,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办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联合论证、审批: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联办部门发出《并联审批联席会议通知单》,通知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需要多个部门审查相同资料或者进行现场核查、勘验的,由联办部门提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二)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重大事项提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联办部门负责人及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三)经会签或联席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制发有关文件或批准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第十七条 联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审批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动并联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行政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审批指南公开等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会同自治区监察厅、政府督查室及部门窗口,以电话、网络、信函、现场回访等方式,对政务服务大厅办结的并联审批事项向企业抽查回访,征求和了解企业意见,改进服务,提高并联审批工作效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流程图、申报材料等相关配套文书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以下简称上下联审联办),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2级(个)或者2级(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初审(预审)、复审、终审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协同办理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上下联审联办应当坚持首办负责制、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窗口开展上下联审联办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事项涉及2级(个)或者2级(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审批的,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行上下联审联办。

  第六条 上下联审联办申请事项由具有初审(预审)职责的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窗口(以下简称初审窗口)受理并初审(预审)后,逐级报送上级行政审批部门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复审、终审。

  初审窗口负责上下联审联办事项所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的联系、协调、跟踪办理等工作,并将审批决定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初审(预审)、复审、终审等手续,按时高效办结上下联审联办事项。

  第八条 初审窗口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批条件、申办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及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等内容。

  初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事项受理通知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

  初审窗口审查后,同意报批的,形成初审(预审)意见报告书,连同相关申办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具备条件实现网上审批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从职能归口渠道报上级审批窗口。

  第九条上级审批窗口收到初审(预审)意见报告书及相关申办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事项需要报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经审查同意报批的,形成复审意见报告书,连同相关申办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具备条件实现网上审批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从职能归口渠道报上级审批窗口审批。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行政部门终审的,应当在收到初审(预审)意见报告书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变动需要中止(退回)审批的,作出中止(退回)告知书;有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作出申办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 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制发相应的批准文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形成不予批准告知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具备条件实现网上审批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初审窗口,由初审窗口负责将审批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优化上下联审联办流程,建立《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事项目录》,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事项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基础设施规范化、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及网上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上下联审联办会议制度,根据行政审批实际需要及初审(预审)意见,由具有终审职责的审批窗口组织召开上下联审联办会议,讨论决定行政审批重要事宜,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勘验等,避免重复论证、重复勘验,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上下联审联办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腐败问题。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上下联审联办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进驻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同级并联审批事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上下联审联办所需各类文书,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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