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2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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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印章1枚,直径4.5厘米;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印章各1枚,直径均为4.2厘米。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章作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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