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6-001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6-06-25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6〕 4号
有效性: 2026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
>宁政办规发〔2026〕 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稳妥有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授权运营名称
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在试行期间采取整体授权模式,数据开发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采取“一场景、一申请”方式进行。
管理机构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局),负责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实施机构为自治区数据中心,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机制建立、运营业务指导、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
运营机构为具备数据资源运营所需的专业资质、高技能人才和运营服务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重点开展数据治理、场景挖掘、数据开发商服务保障等工作。
数据开发商为具体承担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授权运营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活动。
数源单位为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汇聚治理工作,协同审核数据开发商场景数据使用申请。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1.具有较好数据资源开发能力。具备数据采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等全生命周期数据加工服务能力,具有数据资源开发经验和相关案例。
2.具备数据产品流通交易能力。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流程优化、产品定价策略及收益分配机制设计等方面,具有相关经验或可行实施方案。
3.具有引入和构建数据生态能力。有各类数商合作基础和社会数据资源引入渠道,具有构建数据生态体系的能力。
4.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5.具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运营的基础保障能力。具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所需的办公条件、软硬件环境、专业人才和技术能力;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能力和较好的日常盈利能力;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参与运营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
6.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高管或负责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7.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运营机构的其他规定。
1.发布公告。实施机构制定并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遴选公告,包括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有关要求。
2.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提交申请,提交资料包括授权运营申请表(见附件1)、最近1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授权运营方案、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确定运营机构。实施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择优选定运营机构。
4.公开结果。实施机构将确定的运营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5.协议签订。公示完成后,实施机构应及时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优先开展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明显、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数据资源。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主要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公共数据(见附件3)。
数据资源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机制,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如现有数据资源无法满足应用需求,运营机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补充完善数据资源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需数据的业务场景、预期用途、数据字段、更新频率等具体内容,实施机构会同数源单位评估后,报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机构组织落实数据资源的补充和更新。
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
同步建设宁夏数据要素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区内重要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基础设施,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应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打造数据流通可信环境,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控,确保全流程操作可审计、可溯源。实现对运营机构、授权运营、需求场景、数据资源等管理功能,支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批,汇聚已授权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清单、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应用场景、产品出域、合规审查等管理功能,满足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所需的应用场景、产品测试、产品审查发布等需求。
构建市场运营、开发应用、服务保障3个方面综合评价体系(见附件2),将评价结果作为运营机构工作成效、续约资格及数据授权范围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实施机构应在授权运营协议中明确运营机构各类退出情形和相应管理措施。运营机构退出时,实施机构应加强组织管理,妥善完成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对接等工作,确保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运营机构提供运营所需的服务场地、软硬件设备,保障电子政务外网接入的相关环境和条件,涉及资产由运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或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实施管理。
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机构、数源单位的安全要求,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须获得数据指向的个人、企业授权同意。数据产品应支持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领域,或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赋能产业发展。第一批拟建设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主要涉及城市治理、工业制造、医疗健康等领域(见附件4),公共数据产品清单可动态更新,更新情况由实施机构定期报备管理机构。
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制定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公开公共数据的具体收费标准。
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2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全部用于相关平台建设运维、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运营推广等,数源单位暂不参与收益分配,降低治数用数成本,进一步激励供给、促进流通、鼓励创新。
培育期结束后,数源单位参与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分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实施机构按照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有关要求,审核运营机构经营情况,综合分析授权运营成本、开支、收入、盈利情况、数据产品的销售规模和发展潜力等,结合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情况,灵活制定收益分配、最高准许收入等方案。根据数据开发利用和市场主体培育情况,可适当延长培育期。
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安全保护,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演练评估等。实施机构围绕数据要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平台管理措施,加强数据汇聚治理、开发利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安全风险,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数据开发商承担应用场景开发安全主体责任,严防数据泄露、滥用、篡改等风险,主动配合安全监管和审计工作。
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平台、数据运营、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完善公共数据产品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管理机构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资本化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对运营机构、数据开发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实施机构每季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包含但不限于制度落实、人员管理、数据开发利用成效等情况。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每年向实施机构提交授权运营报告,包括数据存储、加工处理、分析发掘、融合利用、市场运营及安全合规等情况。实施机构会同管理机构,对运营机构和数据开发商的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质量及合规性、运营安全等开展年度评估。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运营协议规定终止相关数据的授权运营,情节严重的,按照退出程序,终止授权运营协议,取消授权运营资格。
本方案自2026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附件:1.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表
2.运营机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