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5-001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5-11-27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5-12-04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5〕5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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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40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20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66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宁政发2012〕67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96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103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43号)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1〕3号)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38号)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8〕142号)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204号)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号)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1号)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5号)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6号)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0号)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05号)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联审会商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11号)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7号)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2号)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55号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0号)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0号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8号)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5号)

(一)删去“二、(六)”中的经自治区认定的加工园区、集聚区每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0万元,连续补助3年

(二)删去“二、(七)”中的开展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评星定级活动,对自治区认定的四星级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各市、县(区)根据实际可制定配套政策,分别对三星级、二星级企业给予支持

(三)删去“二、(八)”中的首次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将其中的20个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修改为“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修改为“农产品加工企业”。

(四)删去“二、(九)”中的“每年择优评选一批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5万元”。

(五)删去“二、(十)”中的“对入驻优质电商平台且网络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其线上销售产品按0.5元/单标准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删去“二、(十二)”中的“实行差异化扶持和优待”、“优先”。

(七)删去“三、(十四)”中的“聚焦农产品加工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财政贴息支持一般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八)删去“三、(十五)”中的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九)删去“三、(十六)”中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重点企业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5号)

(一)删去“二、(一)”中的自治区每年认定1个预制菜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0万元”。

(二)删去“二、(四)”中的“加强与中粮、华润、融侨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合作”、“建立预制菜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实施专项培育,每年培育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预制菜龙头企业5家”。

(三)删去“二、(六)”中的“宁夏”。

(四)删去“二、(七)”中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删去“二、(十)”中的对入驻优质电商平台且网络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预制菜企业,对其线上销售产品按0.5元/单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将“三、(三)”中的“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修改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担保业务”修改为“融资担保业务”;删去中的“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预制菜企业,自治区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预制菜企业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挂牌服务补贴”。

(七)删去“三、(四)”中的“预制菜加工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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