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4-0016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4-09-1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9-19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4〕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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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宁政规发〔2024〕4号

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是我区“十四五”期间计划实施的重点能源项目,为做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与青铜峡市交界的黄河青铜峡水库右岸牛首山西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1743m,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273m,电站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以下简称控制区)涉及青铜峡市峡口镇、青铜峡镇及中宁县白马乡,具体范围以施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工程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三、在工程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项目停止建设。

四、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制止违反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

五、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核定,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公示后建档建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工作完成之日止。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9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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