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2-006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12-0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3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2〕13号

有效性: 2022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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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型国有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制定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符合本办法和本地区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与所在市和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自治区、各市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创新发展。按照产业链条布局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集群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完善,践行安全、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数字化水平较高,具备智慧监测、智慧预警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化工园区有明确的用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产业规划布局,且产业定位清晰、关联度高,具备较为完善的规模产业链。上年度规模以上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10家或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

    第十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置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二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引导辖区化工企业细化节能减排措施,推动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标杆水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推广力度,积极探索二氧化碳减排途径,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第四章  园区认定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认定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园区依法设立情况及四至范围、近三年园区建设及化工产业总体发展情况、现有产业链情况、化工企业数量及企业基本情况、化工产业产值及所占比重等内容。

    (二)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供应的相关资料。

    (四)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五)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者整体性安全风险跟踪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选址、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资料。

    (八)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情况。

    (九)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情况;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园区封闭化管理及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情况。

    (十)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废水)、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通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风险预警体系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危废处置情况;固废、废水、废气处置情况及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情况;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双碳”“双控”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应急体系、预案、平台及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设置情况、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情况、园区二氧化碳减排及综合利用情况、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情况、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认定审核,出具审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化工园区审查结果提出明确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拟认定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园区完善消防设施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原则实施总量控制,承接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化工项目、确有必要设立的化工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三十条  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确定为化工园区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引进危化品领域项目;化工园区外从事危化品生产、贮存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内。

    第三十一条  认定化工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从严把关、从严管理、从严整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每三年对已认定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规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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