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9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1-07-0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12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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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为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为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为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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