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3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5-18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0〕1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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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和《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区先后实施了特色小城镇、美丽小城镇、美丽村庄、危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重大项目,农村面貌发生可喜变化。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解决镇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还不协调、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不高、乡村特色风貌不够鲜明、空心化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需要付出持续的努力。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科学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实施镇子、村子、房子建设,综合开展村里村外、院里院外、屋里屋外环境卫生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宜养宜游的美丽乡村,推动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新宁夏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步伐,调整优化镇村布局,尊重差异,分批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不切实际、盲目冒进。

突出特色,提升质量。以主导产业为支撑、特色风貌为灵魂、旅游发展为基础功能,提高镇村建设经营管理水平,防止以城市方式建设农村、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

深化改革,融合创新。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深化农村土地等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各类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解决好乡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加强政府引导,吸引社会投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整合各方资源,改进乡村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形成乡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2020年,基本完成首批12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特色小城镇三年培育计划、城市规划区以外乡镇美丽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心村及保留一般村美丽村庄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农村存量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到2022年,首批特色小城镇发展层次进一步提升。实施20个重点镇和150个“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高质量美丽村庄建设,培育发展20个“特色保护类”传统村落,“整治改善类”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开展,建成一批绿色小城镇、绿色村庄,农村新增非“四类重点对象”危窑危房纳入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稳步实施,助推一批空心村等“搬迁合并类”村庄调整合并,镇村布局进一步优化,形成分类递进发展格局。

二、加强空间优化管控

(四)加快规划编制落地。加快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合并、整治改善五种类型,有序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做到有开发建设和保护修复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严格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规划执法监督,保证不规划不建设、不合规不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调整优化乡村布局。科学划分、精准确定重点镇、一般镇和中心村、保留一般村,制定县域镇村布局调整计划,优先规划建设重点镇、中心村,整治一般镇、一般村,与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相结合,稳步推进生存条件恶劣、零星散居、空心化率超过40%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调整合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合理利用镇村空间。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合理确定镇村发展定位、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及开发保护管控边界,通过调整合并村庄建设用地置换、空心村闲置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对保留镇村特别是重点镇、中心村预留足够建设发展空间,合理安排产业融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商住绿化等用地。科学把握镇村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尺度,严禁砍树、挖山、填湖、大拆大建等破坏自然生态和田园风光现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七)加强重点小城镇培育建设。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7〕45号),对支持实施的12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特色小(城)镇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启动下一批次培育计划。实施重点镇建设,选择有区位优势、有产业基础、有发展前景、急需建设的重点镇(含乡村振兴战略试点镇、非镇非区备建集镇),大力推行“主导产业+设施配套+绿色生态+特色风貌+旅游发展+现代治理”建设模式,同步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绿色小城镇建设,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具体政策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提升美丽村庄建设发展层次。调整美丽村庄项目政策,聚焦中心村和保留一般村,自治区每年支持建设50个“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高质量美丽村庄,支持20个“特色保护类”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同步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整合相关奖补支持资金;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全面推进“整治改善类”村庄整治改造。稳步实施“搬迁合并类”村庄调整。制定完善美丽村庄建设方案,全面实施规划引领、产村融合、农房改造、基础配套、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服务提升、文明创建、基层治理“九项任务”,切实提高建设成效。突出抓好绿色村庄建设,坚持农村绿化果园化、绿地菜地化,统筹实施环村林带林网建设、广场巷道绿化,广泛发动农户开展庭院及四旁经果林和经济作物培植,加大古树、老泉、渠系等保护,实施水体岸线、过境沟渠等生态化整治,把美丽村庄同步建设为经济型、生态型、景观型绿色村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部署,从我区实际出发,加快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经评估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区分不同类型,补助支持农户改造建设结构安全、风貌乡土、功能适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抗震宜居农房,优先支持拟“搬迁合并类”村庄、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住户实施搬迁改造。按照脱贫不脱政策要求,继续对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危窑危房支持改造,严把对象认定关、危房鉴定关、质量安全关、资金补助关、档案管理关、建新拆危关。积极推行干旱地区雨水收集等设施配套,科学规范保障贫困群众住房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震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扎实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及环境卫生整治。落实垃圾分类治理模式和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同步实施农户院落整理、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清理。自治区安排奖补资金,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县(市、区)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搞活镇村经营管理

(十一)加快资产确权登记。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开展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美丽乡村建设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资产等及时确权到位,实行信息化登记管理,逐一落实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等权利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清查,最大限度发挥投入产出效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用足用活农村土地政策,加快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及农房出租、转让、退出、抵押等政策制度,充分释放乡村建设发展活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创新乡村运营方式。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出让、处置、租赁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采取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支持市场主体整体投资、打包联合经营各类特色优势资源、资产、产品、设施,提升特色村镇品牌效益。支持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公共绿地、服务设施等经营性资产,支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垃圾、污水处理等经营性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运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切实加强村镇管理。加快智慧乡村建设,推进布设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基础设施,推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农业生产、社会治安等信息化管理。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规范设置乡村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专兼职机构和人员,推进综合执法向镇村延伸全覆盖。制定出台《宁夏乡村风貌设计营造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加强乡村设计、建设、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美丽乡村常态化运行管护机制,各县(市、区)财政给予投入支持。探索农村集中居住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科技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市、县(区)主体负责,乡村具体实施,共同抓好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完善定点定向投入机制,科学确定村镇项目点,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使用范围不变的原则,由县(市、区)负责对接整合捆绑各行业部门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投入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行设计下乡制度及驻村规划、陪伴建设模式,大力倡导落实“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理念,实行农户房屋院落“自建”、房前屋后“包干”、公共空间共建、民主评议监督等制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由政府、集体、农户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引导企业、乡贤等投入支持,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美丽乡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本意见自2020年6月21日施行。

 

 


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部署要求,保障农民住房安全,提高农民住房质量,结合我区抗震设防盐池县为6度、彭阳县为7度、其他各县(市、区)为8度的实际,自治区决定启动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防灾减灾、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改尽改,坚持确保质量、突出特色、积极稳妥,从2020年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农房进行改造,提升农村房屋建筑安全性和宜居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方式

按照农户自建、政府统建等形式,采取以下方式改造建设:

(一)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但符合加固改造条件,或有保护价值的,按照抗震宜居农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二)原址翻建。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或房屋生命周期达到一定年限、加固改造不经济、没有保护价值的,可在原址就地翻建。

(三)异地迁建。对规划调整合并或需优化布局的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不适合建房区域,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集镇、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可就近在本村本乡或其他乡村异地选址新建。

(四)房屋置换。对有以旧换新、由远挪近等需求的,可购置城镇或保留村庄内经鉴定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空置楼房、农宅、校舍、村部房屋等进行改造,降低改造建设成本,避免资源资金浪费。

三、建设标准

(一)结构安全。严格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勘察选址、结构设计、选材用材、地基处理、主体构造、部件连接、竣工验收等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二)风貌乡土。维护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田园风光,传承创新红砖、红瓦、挑檐等不同地域传统农房建筑色彩形态样式,融合利用乡土材料、新型材料和传统工艺手法、现代建造技术,设计建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房屋。

(三)功能适用。推行厨房、客厅、卧室独立设置房屋布局,配套建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完善人畜分离、庭院经济发展、储物停车附属用房、简易多样围墙大门等院落实用功能,配套水、电、路、通讯、网络、绿化亮化、垃圾污水治理等设施。

(四)成本经济。坚持就地取材、就近选材,充分利用当地材料,优先选用本地建筑工匠,鼓励群众自身参与、互相帮工。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生产生活需要相匹配,高度原则上为一层,最多不能超过两层,最大限度节约建房支出。

(五)绿色环保。推广保温隔热等新型环保墙体、屋面材料和技术,推广多腔塑料型材、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等门窗,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暖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推广节水、节电、清洁采暖供热等新技术新产品,建设节能、降耗、无污染绿色建筑。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对象。由各县(市、区)按照农房抗震性能评估鉴定标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农房逐村逐户实地进行调查、评估、鉴定、核实,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户一户一档住房档案。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张榜公示,统一编号,建立台账,载入档案,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精确定位、标注、录入现状图和评估鉴定改造信息,作为改造基本依据。

(二)统筹规划。结合村庄布局调整优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合并、整治改善”五类村庄,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方式、建设选址、建造标准、推进时序、资金补助等事宜,迁建房屋优先向规划中心村、保留一般村集中,制定县(市、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三)动员申报。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宣传解读政策,发动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农户积极改造建设,引导农户按照规划自愿申请、签订协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同意,逐级申报、公示,制定年度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灾害易发多发地区、拟“搬迁合并类”村庄和整村推进村庄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县(市、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经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复审、自治区派驻技术指导组实地查验后,报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条件审查。申报列入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抗震设防烈度在8度及以上地区、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盐池县达不到6度、彭阳县达不到7度抗震设防要求,群众有改造意愿的可纳入改造建设;二是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农户;三是现住房是唯一住房。以下情形不列入支持范围:另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自有住房的;近年来享受政策实施了危窑危房改造或移民搬迁,且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以及今后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危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移民搬迁,拟按相应政策申请支持的;已享受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中央资金支持政策的;国有土地上住房;突击分户、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近期规划撤并村庄内在原址加固改造翻建房屋、不执行法定规划安排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支持补助条件的。

(五)组织实施。自治区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下达年度任务、补助资金,派驻技术指导组加强一线指导。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农户按规定程序、适当方式、相关标准要求等进行改造建设,在选址、设计、用材、工程组织、建筑施工、工匠培训等方面全程指导服务,并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录入改造动态信息和形象图片,确保进度、质量、安全达到预期效果。

(六)验收销号。改造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指导农户及建筑工匠、施工单位或统建单位履行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村逐户进行备案复查,自治区技术指导组进行核查,验收合格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额兑现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台账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APP)中进行销号。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派驻改造建设工作技术指导组,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各地级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改造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开展改造建设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按照加固改造每户1.2万元,原址翻建、异地迁建、房屋置换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农房调查及抗震性能评估鉴定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市、县(区)要统筹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对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村庄点基础设施给予配套支持,并研究出台金融信贷、社会捐助等政策,拓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筹资渠道。要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动员农户积极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相互帮工改造建设。

(三)严格用地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管理规定,加固改造、原址翻建房屋严格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足标准和确需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违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行为。异地迁建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迁入地尽量利用既有宅基地、村庄居住区内空地及其他空闲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划和法定程序调整、报批。房屋置换的,连同宅基地一同置换。迁出地农户搬迁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再利用,原危旧房屋、院落拆除清理,并组织验收,做到县(市、区)内宅基地总量“占补平衡”。

(四)加大政策支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制定《宁夏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导则》《宁夏抗震宜居农房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并抓好监督落实,指导各地严把农房鉴定关、项目申报关、规划设计关、材料检验关、建设质量关、施工安全关、工程验收关,强化改造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各市、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谋划,科学决策,建立完善推进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自职责,形成整体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评估鉴定设计改造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支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要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加大项目资金筹措力度,做好改造建设基础工作,确保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有序推进。

(五)加强监管考核。建立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同步跟进监督检查。

(六)深入宣传培训。各市、县(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有关政策、标准、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工作人员、农村工匠等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宣传改造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和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样板工程,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本方案自2020年6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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