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30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5-2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6-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0〕14号

有效性: 2020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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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资源向基层流动,开创新时代我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新局面,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安排,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将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构建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不断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强化服务。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坚持科技下沉、人才下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基层流动的引导作用,创新政策和项目支持方式,激发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科技服务的热情,完善科技服务农民的长效机制。

2.聚焦产业,助力三农。聚焦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挥科技特派员在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三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3.双向选择,分类指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型人才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坚持合作双方自愿原则,对公益服务、创新创业等不同类型、不同身份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科技创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和创新主体,以科技创业带动科技服务和农民增收,形成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双赢”目标。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具有宁夏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科技特派员制度体系,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的激励、保障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建成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高素质科技特派员队伍;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法人科技特派员;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特派员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构建适应市场需求、服务机制灵活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我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为做大做强“五大之乡”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助推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将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配套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县(区)共建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聚焦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加强创新品牌培育,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

(二)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突出科技特派员掌握技术、熟悉市场、善于经营等优势,助推产业发展、市场拓展、脱贫富民。以试验示范、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加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以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农村民生等为突破口,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新创业。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推进农村电商等“互联网+”现代农业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并通过技术入股和成果转让等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形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实现产业提质增效与科技进步、农民增收与科技特派员得实惠“双赢”目标。

(三)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能力。支持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技术需求,加快科研攻关,研发出一批农村急需、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农技推广单位和涉农企业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引进集成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支撑。有关部门要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我区科技特派员来源和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分门别类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加强科技特派员政策水平、创新能力、创业技能和成果转化等全方位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范围,提升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

(四)培育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科技特派员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等涉农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离岗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情况、服务便捷的优势,就近就便选派科技特派员。支持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高校毕业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作用,吸引区外技术人员深入我区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研发机构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组织科技特派员以团队方式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等涉农事业单位对于提出兼职开展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支持其到涉农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服务,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创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兼职期间,享有与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并获得科技服务合理报酬。对经批准并签订协议离岗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鼓励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通过科技创业取得合理报酬;离岗创业期满提出延长申请的,经原单位批准可延长3年,延长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其终止创新创业服务,其创新创业服务工作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科技特派员扶持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自有项目、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向农村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并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放大资金规模,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服务联合体。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享受自治区“双创”财政税收、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科技特派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积极组织科技特派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路演和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

(三)加大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自治区加大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扩大资金支持覆盖面。建立完善符合县域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绩效导向的项目管理模式和科技服务补贴制度。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构建针对科技特派员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科技特派员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动物实验等技术服务,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及委托开展小型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符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的,符合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有效地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县域实施乡村振兴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工作,健全完善政策、组织、资金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推动机制。

(二)创新服务机制。强化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持续稳定的工作服务体系。继续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科技特派员分类管理,切实落实科技特派员政策措施。支持科技特派员协会、星创天地、创新战略联盟等社会组织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创新创业等服务。

(三)建立评价体系。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评价考核,要把各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综合考评范围。建立完善以新技术新成果促农增收为目标的科技特派员个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工作,创业业绩突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单位应予认可,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建立不合格科技特派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监测评估,完善科技特派员统计报告工作。

(四)加强宣传激励。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以奖代补。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典型事迹,弘扬科学精神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励更多的技术人员、涉农企业和各类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

本意见自2020年6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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