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361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11-15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9〕11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成果,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普遍享受改革发展的红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健全考核机制,引导合理用药。

三、工作目标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探索建立药品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等政策,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实现患者医疗负担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交易成本降低、医疗机构规范用药的共赢目标。

、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完成承诺采购数量。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的采购量。

措施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保证使用

1.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实行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医疗机构依法合规与中选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明确的中选药品年度约定采购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根据国家联采办确认的我区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及各医疗机构核实上报的采购量,将全区药品采购数量和任务分解至各医疗机构。(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畅通使用渠道。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建立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简易程序,畅通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品种药品纳入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将带量集中采购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为由限制带量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保障采购使用。各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落实中选品种药品在医疗机构终端的采购使用,并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定期统计上报采购使用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4.加强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因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原因,可适量采购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药品。鼓励继续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我区中选企业的药品,以及优先采购国家中选药品中未选择供应宁夏的中选企业药品,并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我区采购价。对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取议价谈判等措施,降低并合理确定采购价,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二)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供应

5.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品种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带量集中采购药品的监督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依法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药品质量问题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责任部门:自治区药监局、市场监管厅)

6.完善监测和短缺预警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将国家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发挥自治区属短缺药品配送基地监测作用,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7.保障药品供应。明确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督促中选企业落实药品供应保障责任,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加强药品流通指导,确保中选药品在规定时限配送到位,确保中选药品配送范围实现全区覆盖。(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商务厅)

(三)加强药款结算监管,保证回款

8.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地级市医保部门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测算带量采购药品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采购预算。市经办机构在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后,首月按照采购总金额50%的比例预付给药品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第7个月完成全额预付。公立医疗机构应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分别在采购周期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和最后1个月按照带量采购总金额的10%、20%、30%、40%向医保经办机构归还医保基金预付款。(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社保局、财政厅)

9.落实军队和民营医疗机构回款责任。行政区域内军队和民营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以降低药品采购交易成本,原则上从验收合格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督促军队和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责任部门:西宁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0.加强药品支付资金监管。完善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功能,制定操作工作流程,满足扩围工作需要。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向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合同以及预付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药品款等信息,实现采购、交易、配送、使用、监管一体化全流程网上监测与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支付资金的监测预警,督促对中选企业预付款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社保局、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合理用药

11.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中选价格的其他同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1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局)

13.引导合理用药。在保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患者合理用药。实时监测监管和督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临床药品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信息化平台监管作用,保障药品使用

14.开展日常监控。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对各级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药品配送企业库存、药品配送到位率等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发布药品交易相关数据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精细化管理。通过宁夏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率、使用量进行过程管控。对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和通报。(责任部门: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11月前)。召开部门联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制定出台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宣传,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做好各医疗机构平台系统数据交换对接工作,开展药品采购量测算和分配确认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中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起)。开展药品带量集中采购扩围工作,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实药品临床配备使用、药品监管、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按照协议规定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确保按时完成带量集中采购任务,采购周期为1年—3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地,开展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考核,对不能有效完成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测,及时处理群众用药问题,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起每年年底)。对全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考核,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全区合理用药水平。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医保局局长为副组长,自治区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社保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指派专人任成员,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政策落实。

(二)强化部门配合为确保落实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三医联动”改革,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任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集中采购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

(三)加强督导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医保政策、供应保障、使用回款、药品质量等各环节工作。实行药品带量集中采购月报告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深入宣传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社会风险,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图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