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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2/2019-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18-08-23

标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7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18〕 3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18〕 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7〕 9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现就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下放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自治区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到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中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放到自治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备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本着“成熟一个、下放一个”的原则,加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力度。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和实行自主评审企事业单位名单,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和自主评审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高等院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分别逐步下放到自治区本科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实行自主评审。农业、新闻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自治区行业厅局(单位),实行自主评审;工程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自治区行业厅局、大型骨干企业,实行自主评审,部分专业可逐步转移到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含基层卫生系列)、农业系列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地级市。同时,各地级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高等院校(中专、技校)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自治区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行自主评审。

二、明确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原则

(一)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符合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专业,可采取评聘分开等方式进行评审,但要根据本单位人才状况和发展需要适当控制申报比例,防止降低标准、降格以求。

三、评审组织设置要求

(一)建立健全评审委员会。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评审组织设置要求建立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取由单位委托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以自主联合的方式建立联合评审委员会。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职称评审申请。

(二)建立专家评委库。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学科特点分专业建立专家评委库。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3年调整一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各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结构比例、评委抽选方式、评审工作程序、评审方式方法、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及追责问责等。

(四)制定完善评价标准。各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等,建立完善不低于自治区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

(五)实行评审备案制度。各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要将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方案、评价标准、专家评委库信息等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职称评审工作流程

(一)核定申报推荐数量。申报单位要坚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原则,结合单位岗位设置实际情况,核定年度申报推荐数量进行推荐申报。区直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直部门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审查备案,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审查备案。

(二)确定申报推荐人员。申报单位按照备案确认的申报推荐数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竞争与择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人员,并将推荐人员评审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审查。各评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资格审查权限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特别是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要将其未通过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开展职称评审。各评审委员会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年度评审委员会。对连续 3年担任评委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年应保持三分之一以上的专家调整更新。评审委员会名单要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各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年度申报人员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评审淘汰率。

(五)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管理权限将评审结果在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还要将评审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关数据信息要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实行对接。

五、切实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建立“两随机一公开”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和评审阶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确定申报人员和公开抽查结果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申报人员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 15%,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

(二)健全完善倒查追责机制。对利用工作之便打招呼、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调离职称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故意泄露专家身份,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和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限期整改或停止评审工作;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职称退出机制。实行学术学历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学术、业绩、经历等造假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报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审制度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竞争,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等方式破除职称聘用终身制,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岗位能升能降。

(四)完善职称评审公开机制。实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确保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努力打造宁夏职称“阳光评审”,切实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附件:自主评审单位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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