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9297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3-1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2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8〕2号

有效性: 2018年4月23日——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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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区小学六年巩固率、初中三年巩固率分别达到96%95%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定职责落实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发展教育事业、办人民满意教育放在优先位置,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力保障义务教育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聚焦脱贫攻坚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制定县域内控辍保学工作方案,锁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加大帮扶、监测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精准控辍,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坚持依法控辍,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作机制、联动联保机制和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和家长控辍保学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乡(镇)干部包动员保入学率、学校包管理保巩固率、教师包教学保合格率的“三包三保”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控辍”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要签订学生入学目标责任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家长要层层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步健全政府主责、学校尽责、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责、社会参与的控辍保学工作体系。

(二)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和控辍保学台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把农村、偏远、民族、生态移民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小升初、初二学段等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习困难学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各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完成学生学籍异动的梳理工作。

(三)完善辍学复学报告机制。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考勤报告、(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辍学学生登记和书面报告等制度。班主任要掌握每一名学生的就学情况,发现学生无故未到校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要及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发现学生有辍学苗头的,学校要第一时间会同责任督学开展劝返复学工作。要建立逐级上报、通报制度,对无故未到校三天的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标注疑似辍学,对无故离校超过一个星期的,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籍系统和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中标注辍学,为其保留学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复学,经劝返复学的要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标注为复学,对瞒报、漏报和不作学籍标注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督促入学复学机制。各地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逐一建立台账,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法治文化氛围。对不按时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要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限期入学、复学通知,必要时要对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对经督促教育无效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高办学质量,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辍学

(一)着力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和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行乡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增强乡村学校师资力量,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保障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课程。深入开展城乡学校对口帮扶,推动城乡一体化、集团化、托管式办学或学校联盟,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学区集体教研和备课制度。加强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的研究指导,积极探索启发式和参与式教学,加强核心素养教育,开展中小学创新素养教育实验工作。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和管理办法,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切实提升农村小规模学校的整体育人水平。改革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全面评价学校、教师、学生,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积极开展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二)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各地各校要组织开展“千名教师走万家”家访活动,重点走访孤儿、单亲、贫困、残疾人、外来务工、留守儿童等特殊家庭,全面摸清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建立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责任制度,采取师生间和生生间结对帮扶等办法,不断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自信心,增强学习的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辅导)室,逐步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重点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留守儿童、辍学返校学生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给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习困难学生现象,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驱赶学习困难学生,任何初中学校不得阻碍学习困难学生参加中考,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各地要结合行政区域内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在普通初中学校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鼓励为农村普通初中建立和培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

四、加强教育精准扶贫,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一)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9个贫困县()的贫困村,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作为脱贫攻坚的重点对象,把控辍保学作为教育脱贫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按照“扶持到校、资助到生”的工作要求,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台账(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和初中未升入普通高中学生信息台账,加强排查,摸清情况,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定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二)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对农村残疾儿童要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要健全家庭、学校、政府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优先落实留守儿童就学、寄宿等方面的需要。

五、强化保障措施,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一)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各地要优化农村学校布局,保障学校布局规划与村镇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就近入学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要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通过在城镇中心区、城乡结合部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二)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建设,加大对辍学高发县(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持力度,积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快“宁夏教育云”“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

(三)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各地要及时、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大统筹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倾斜。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对挤占和挪用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问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监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辍学高发县(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因地、因家、因人施策,“一县一案”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表、路线图,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切实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加大问责力度,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辍学率超标严重的县(区),将取消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称号。自治区教育厅要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参加的控辍保学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依法追究辍学失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法律责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监护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用工需要提供义务教育完成证明制度,加大对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组织或个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青团、妇联、社区、福利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实际,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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