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3978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8-06-2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7-16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18〕2号

有效性: 2018年8月5日—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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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发〔2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准脱贫工作纵深推进,全区道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全区道路通车里程3.46万公里,其中县乡公路2.,占总里程的75%。受经济发展和地理环境影响,我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阶段,确保农村地区安全稳定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解决影响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一)明确行业部门责任。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在农村道路项目审批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等纳入项目概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两站两员”“生命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安全宣传、农村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农村客运保险、营运补贴等经费。自治区安监局对负有农村道路建设安全管理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公安部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机动车(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养护、道路隐患治理、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和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指导市县(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证核发、审验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区)教育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学生集中乘车协调和安全教育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宁夏气象局负责制定对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天气灾害预警标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设重要道路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体系。运输企业要稳步推进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探索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动态监督管理,“两客一危”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安装率达100%,“两客一危”车辆月度在线率达95%以上,加强“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报废率、检验率、违法处理率分别达到100%。

(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各市、县(区)、乡镇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在川区探索尝试推行“路长制”,各乡镇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交警中队,各行政村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全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三年建设规划(2018年至2020年),统筹推进“两站两员一长”。2018年“交管站”达到80%,交警中队达到70% ,“劝导站”达到60%;2019年全区“交管站”达到90%,交警中队达到80%, “劝导站”达到70%;2020年“交管站”、交警中队、“劝导站”实现全覆盖。

1.“交安委”职责任务。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工作部署、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2.“交管站”职责任务。由主管安全的乡(镇)长担任主任,交警中队长兼任副主任,从乡(镇)政府现有干部中落实3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含农机专干1人),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比例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纳入公安辅警招录管理)。依托乡镇现有机构建立交管站,配齐人员设备,建立音视频一体化管理系统。具体负责行政村劝导点设置,完善本行政区域基础台账,开展宣传教育,排查治理隐患等工作。

3.“劝导站”职责任务。由村主任兼任主任,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纳入公安辅警招录管理)。依托行政村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劝导站”,配齐劝导设备、联网监控设备、安装大喇叭等设施。具体负责基础信息、工作动态录入系统,开展入户宣传、交通劝导,督促村民上牌办证、按期检审验等工作。

4.交警中队职责任务。要结合“一村一警”建设,交警大队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交警中队,依法管理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

(三)落实完善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每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道路养护、道路隐患治理及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电子卡口等监控设备建设经费;将“交管站”和“劝导站”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县(区)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乡镇政府提供日常办公和执勤执法保障。交警中队所需工作、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编制在核定的本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四)加强科技建设应用。统筹考虑编制农村道路防控体系,加快电子卡口、电子警察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建设,在全区所有市、县、乡镇和行政村(劝导站)主要道路建设具备卡口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建设电子警察设备。2018年完成建设任务的40%,在全区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动态,量化绩效考评。2019年完成建设任务的80%。2020年基本实现交通监控设备全覆盖。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并设置禁行标志警示标牌。要按规定设置限载、限速、事故多发路段、连续转弯等标志。对纵坡较大、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临崖、急弯陡坡等路段,学校驻地、旅游景区及人口密集区域人车混行、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凸面镜、防撞护栏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新建公路或改扩建公路实行路宅分离,杜绝集市、建筑、非公路绿化、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等情况。

(二)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实行区、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治理资金、治理时限。2018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率达到100%,治理率达到80%。2019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90%。2020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100%,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

(三)严格车辆、驾驶人管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新增电动自行车,一律符合国家标准,严格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制度;超标在用电动自行车,设置一年过渡期,逐步淘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过渡期结束后,上路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予以查扣。严把机动车入户、驾驶人考试关口,严格落实无牌无证车辆在加油站禁止加油硬性规定,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报纸、电视、网站的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在路口、村口、学校、村委会设立固定式警示牌、宣传栏、宣传点,积极推行农村大喇叭宣传。每个乡镇至少培育一所“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每所农村学校至少设置一处宣传栏,每季度至少上一节交通安全课,每学期同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加强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等重点驾驶人宣传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面对面、点对点宣传教育。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综合考评,分级管理。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评机制,列为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落实分级管理职责,实施层级管理考核机制。

(二)严格管理,追究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责任追究;对发生10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开展责任倒查。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联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施行,有效期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629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解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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