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2933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5-25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5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8〕8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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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

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

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会工作部署,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和政府服务的协同作用,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全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货币政策支持措施

(一)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2018年起,在符合宏观审慎经营标准的前提下,对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比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比达到1.5%10%的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相应下调0.5个百分点、1.5个百分点,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资金实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实施再贷款正向激励措施。向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在借用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涉农贷款和扶贫贷款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金额;切实落实再贷款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举措,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借款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运用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三)优先办理小微企业再贴现。优先为小微企业签发或背书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优先为5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用于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必须低于其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强化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宏观审慎评估、再贷款、再贴现发放的重要参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将评估结果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二、财税政策支持措施

(五)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风险补偿金增信作用,将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范围,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小微企业提供不高于80%的有效抵押或担保。(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金融专项,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给予保费补贴;与有关市县共同通过科技型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项目300万元—500万元融资需求的支持;通过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担保基金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金规模扩大到9000万元,完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推广5221”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

实施融资租赁和保险补贴。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以及通过售后回租形式盘活资产的企业,给予每年2个百分点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2%的,给予保险机构承保额度2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九)推进股权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股份制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可优先纳入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

(十)暂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20171212019123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11202012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三、监管政策支持措施

     (十一)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六项机制,落实四单原则。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落实差异化监管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银监会每年度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贷款按照75%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资产,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优化续贷业务管理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的要求,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发挥相关岗位的制衡作用,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提升外汇管理水平。扩大跨境担保资金使用范围,允许企业通过借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境外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补充境内企业流动资金。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企业将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缩短出口货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政府服务支持措施

(十五)试点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构建全流程线上政府采购融资模式,通过对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互联共享、融资需求实时推送、涉贷采购合同资金闭环运行的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为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捷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环保共享信息平台和信用宁夏等信息平台,开发适宜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使用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行政处罚、商业、融资等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查询,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七)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一对一定向辅导方式,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培训辅导力度,完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文件,缩短发行待审时间,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产,减少金融机构资本占用,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意见自20187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630日。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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