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办事成本,努力打造“双创”发展环境。自治区住建厅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要求,全面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后,对于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
二是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企业须向住建厅行政审批办窗口提出备案申请换发备案证明;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三是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将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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