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自治区十一届五次会议 编号: 第320号 类别: 社会建设类
主 办: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办单位: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案 由: 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区中水回用力度的提案
正 文:

    宁夏地处西北内陆,距海遥远,降水稀少,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仅289 mm,蒸发量高达1250 mm,是降水量的4.3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69m³,仅为黄河流域的1/3,全国的1/12。据测算,到2030年全区缺水达14.2亿立方米,水资源短缺、用水结构不优及效益偏低,是制约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瓶颈。中水回用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措施,多年来在我区一些领域得到应用,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高质量发展还存在差距。目前,全区城镇和工业废污水排放量约3亿立方米,可产生再生水量2.4亿立方米,实际处理利用量约0.6亿立方米,80%的废污水没有得到资源化利用,具备很大的挖掘潜力。

为此建议:

一是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根据我区水资源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技术可行与经济适用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区中水回用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中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提升中水综合利用为目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处理规模和工艺方案,促进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协同发展。对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公共建筑区的各项市政专业规划,同步考虑中水回用规划,切实保障城市中水回用的安全性。

二是完善法规体系,不断提升中水回用政策保障。研究制定《中水回用建设管理条例》,对中水回用水源、中水设施建设、中水销售与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规范。出台扶持政策,对中水回用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等优惠政策,引导中水设施和再生水厂的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资、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循环。建立强制性措施,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中水回用政策法规,规定城市绿化用水、景观河道用水、建筑施工等道路压尘、汽车冲洗等只能使用中水,其他方面用水鼓励优先考虑使用中水。

三是运用价格杠杆,着力推动中水回用市场发展。建立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机制,使自来水、污水及回用水三者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引导水资源合理消费。充分利用经济杠杆,根据各用水户不同用途、方式、水质、水量、区域,分别制定不同价格,拉大中水与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距,鼓励居民、企业积极利用中水,依靠价格手段推动中水利用市场的逐步建立。

四是拓展融资渠道,不断加大中水回用资金投入。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多元化投资体制,通过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用水、谁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解决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积极探索PPP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区中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分层次、分阶段、分模式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商场、宾馆、学校、企事业单位建设自用的中水回用工程,加快形成多渠道投入中水回用建设的局面,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办理情况:

张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区中水回用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会同自治区发改、工信、生态、水利等部门,聚焦先行区建设,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努力提升中水回用水平。截至2022年7月底,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4.2%。

一、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抢抓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机遇和自治区实施先行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先后制定出台自治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2021-2025)》等,“十四五”期间,全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厂(设施)、再生水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共计74项,其中新建城镇再生水厂(设施)14座,新建工业园区再生水厂(设施)9座,建设分布式污水雨水处理中水回用一体化工程44项,建设再生水厂供水管网、泵站、蓄水池等工程7项,配套建设再生水管网1000公里,并将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管网任务分解至各市县(区),各地都在有序稳步推进建设。下一步,我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先发展工业与热电厂用水,重点保障河湖景观用水和生态补水,积极发展园林绿化及市政杂用用水,妥善开展农业灌溉用水,努力扩大再生水利用量,确保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这一目标。

二、完善法规体系,不断提升中水回用政策保障

2019年以来,先后印发《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自治区深化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等政策文件,把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列入“区域节水开源”重点行动,明确实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定额,划定各市县非常规水利用最低约束线,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优先考虑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倒逼再生水利用。制定《自治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运行机制,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促进再生水利用。出台《关于开展再生水利用确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推行再生水置换新鲜水进行水权交易,驱动再生水利用。聚焦再生水利用重难点,自治区发改、水利、生态、住建、工信等部门联合推动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拓宽再生水利用途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把再生水利用作为重要指标写入自治区节水型城市、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评价标准,纳入全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考核未达标的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全面推动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下一步,我厅将配合自治区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台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等政策法规,推行合同节水,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再生水利用模式,推动全区再生水利用率稳步提高。

三、运用价格杠杆,着力推动中水回用市场发展

2021年底,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将再生水价格从目录中删除后,银川市再生水价格暂定为绿化用水0.8~1.0元/立方米,热电厂用水0.9~1.2元/立方米。中卫市2013年将再生水价格定为绿化用水1.1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1.3元/立方米。青铜峡市再生水价格执行1.1元/立方米。其他大部分市县未执行再生水利用价格。再生水定价总体相对较低,有利于其推广利用,但目前的价格水平难以补偿再生水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同时因景观环境用水和生态补水具有公益性质存在免费用水,在财政补贴不足情况下,再生水企业面临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定价过高,又将限制再生水利用。2021年12月,自治区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自治区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提出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工业、绿化灌溉等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推动再生水利用市场化。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完善价格激励机制,适当拉大非常规水源与常规水源统一供水系统的价格差,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引导用水单位加大再生水使用力度,拓展再生水市场空间。

四、拓展融资渠道,不断加大中水回用资金投入

近年来,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支持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2016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33亿元,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人工湿地建设、生态修复等一系列工程项目。2019年以来,争取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340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中等学校、行政中心、居民小区等17家单位实施分布式污水处理回用一体化合同节水项目,年新增再生水利用量近80万立方米。2022年以来,自治区拟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1.6亿元,支持银川市经开区9个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实施,拟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4900万元,支持8个城镇生活污水项目实施。《自治区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2021-2025)》提出,“十四五”期间,规划全区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83项,总投资91.35亿元,其中再生水利用工程投资33.38亿元,到2025年底,全区城镇再生水利用量预测为15302万立方米(较2021年增加6924万立方米),利用率将达到51%。下一步,抢抓国家支持我区先行区建设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的重大战略机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各部委专项资金。配合自治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资金设立“四水四定”考核奖补资金、研究出台再生水价格政策,对用水总量不超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奖励,引导带动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再生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企业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为再生水利用提供市场空间,为再生水企业提供成本补偿的有效途径。

衷心感谢您对全区中水回用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今后,我厅将认真吸纳提案意见建议,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各级各类监督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和引导各地不断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推动建设美丽新宁夏。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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