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区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了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给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带来巨大影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原计划利用1-5月份中重大节假日等进行促销,但疫情的爆发,使房屋销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虽推出线上销售,但无法满足购房者实地看房需求,致使成交率不高。房屋销售困难伴随资金不能及时回笼,财务成本费用加大,支付各参建合作单位资金紧张,造成产业链企业资金困难。二是建筑行业市场材料不能及时生产、供货,且材料价格各环节会不断上涨,造成工期延误、建筑各分项成本加大。三是企业复工复产推迟,给企业带来各项费用加大。员工工资需正常支付,社会各项保险需正常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加大,而企业产值为零,造成企业财务核算亏损。四是复工推迟导致项目进度滞后,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施工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施工单位还将增加巨大设备(塔吊、人货电梯、脚手架等)租赁费用及复工后相关维护费用。伴随着延期竣工,还会因交房滞后造成违约连带责任。五是企业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疫情防控,造成建筑成本大幅增加。特别是要按照复工后实行全封闭的管理要求,一些企业实施操作困难很大。六是随着建设项目的集中开复工和赶工期,将带来劳务人工费用大幅度提高,材料、设备因紧缺而价格上涨等问题,使得施工成本加大。
为此建议:
一、深化精准防控。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疫情发展形势及建筑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精细化的防控措施,统筹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企施策”,不搞简单化“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降低企业负担。减免、降低或延缓建筑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用工密集型行业税收,阶段性减免或降低企业发放给工人的工资、防疫物品的税收,降低用人企业税收转嫁支出。在疫情期间,爱心捐款捐物经落实无误的企业,充许企业在税前凭受捐收据列入财务成本支出。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资金流动困难的企业,允许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并免除延期滞纳金。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已竣工完成的政府项目应及时验收并支付余款,帮助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三、保障复产用工。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和待开工企业用工需求征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政府部门对企业服务包联机制,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技能培训、人才培养等全方位服务;充分利用各种线上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就业人员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帮助企业加大招聘力度;鼓励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开展线上、线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将其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支持生产紧缺医疗物资、民生物资的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减轻企业复产用工压力。
自治区工商联:
现就自治区工商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行业稳产发展的提案答复如下:
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针对新冠疫情对建筑行业影响较大的实际,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行业稳产发展,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困难,制定“一揽子”支持举措,降低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截至目前,全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项目1257个,其中2019年续建项目788个,2020年新建项目402个,全区开复工率达到95%;开复工项目中,2019年政府投资项目复工313个,2020年新建政府投资项目173个。
一、加大降费减负力度
疫情发生以来,我区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所得税方面。2020年,对我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到2021年;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是增值税方面。下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是地方各税种方面。在财力异常紧张的情况下,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创新出台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提出21条“硬核”财政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可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效缓解了企业开工复工资金短缺、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二、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方面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自治区人社部门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在降低企业负担方面推出“一揽子”惠企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稳就业工作,今年我区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已享受上年度稳岗返还50%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将返还标准提高至100%。对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可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100%返还。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二是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2020年6月30日前,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4月30日前,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三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各级人社部门依托自身官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等向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推送用工信息和企业开复工时间。大力实施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用足用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和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3-6个月培训补贴。
三、建筑业行业管理方面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冬季建筑施工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期间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付政策的通知》等,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困难,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一是缓缴相关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还可以适当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确保项目开工不受影响。二是降低施工成本。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施工单位疫情防控费用全额纳入工程造价成本,同时规范确定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期限和材料价差,保证企业不因工程在合理期限内延期交工和防疫期间材料涨价而增加额外成本。三是减少资金支出。继续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和银行保函制度,凡建筑施工领域的招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4类保证金均可用保险和银行保函形式代替,缓解企业开工初期的资金紧张难题,切实为企业减负。四是组织人员复工。组织建筑务工人员有序复工,允许工地间通过短期有偿借工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暂时顶岗或一人多岗,目前全区1257个开复工工地共有6.05万名工人施工。统筹推进建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解决好因集中开工造成的砂石、水泥、钢材、商混等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问题,助推项目顺利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建筑业企业实际困难。一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七条“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等政策,建议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追缴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或按年度工资收入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后,按月平均额征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减轻农民工和施工企业负担。二是规范建筑用砂石等地材行业的管理。根据《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加大对建筑用砂石等地材行业的管理,规范地材生产厂家依法纳税,为施工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条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国家给企业降税减负的目的。三是按照“四级四同”要求,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一网通办”,努力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一套清单定权力、一个平台做服务”,提升企业便利度。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积极对接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在保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资质标准框架基本不变的同时,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促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平稳落地。
感谢工商联对全区建筑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