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 编号: | 第135号 | 类别: | 法律政策、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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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协办单位: | 财政厅 | ||
案 由: | 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提案 | ||||
正 文: |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也明确把脱贫富民作为今后五年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工作导向,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民生工作的关键来抓,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殷实。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安民、富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与措施,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尤其是以政府主导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解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举措,不仅有效解决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了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但是,随着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显露出来: 一是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较低、同酬不同工。目前,公益性岗位月工资补贴执行自治区当年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如2017年银川等一类地区执行1660元/月,扣去应缴纳的社保费,实发工资仅1300余元。但是随着居民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目前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水平不能满足其家庭的日常开支、看病就医需求及子女教育需要。而且对不同工作强度的岗位执行同样的工作补助标准,没有体现出多劳多得。 二是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不健全。公益性岗位实行的是“谁用人、谁管理”的管理模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劳动就业部门定期抽查监督。由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多、分布广、情况繁杂,加之开发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又没有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评估考核办法,形成了人社部门开发,用人单位管理的“两张皮”状况,难以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无法实现“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 三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再就业仍然困难。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就业援助政策,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仍然面临就业难问题。一方面适用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本身就是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或者没有匹配岗位不能自行解决就业问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三年后,如果没有学会一技之长,仍然缺乏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公益性岗位人员大部分是“4050”人员,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只能做一些类似保洁等简单的工作,从公益性岗位退出走向社会后难以再就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大部分是“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岗位工资补贴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而现行的工资标准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建议:一是根据不同岗位,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设立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指导标准,对于环卫、保洁、助残服务等艰苦岗位,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二是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三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及工作业绩每人每月再补助200-500元不等。 二、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一方面是尽快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推动公益性岗位管理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不能适用岗位需求、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无故旷工、空岗人员进行劝退、解聘,让公益性岗位用于真正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以帮助“4050”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加大培训力度,做好再就业服务。一是要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更好的适应当前岗位需要。二是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只是短期的就业过渡,最终还要走向社会就业,因此要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中相对更弱势的城镇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残疾人、女性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三是要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避免退出后又进入就业困难群体的恶性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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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民革宁夏区委会: “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建议”收悉。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对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开展了督查调研,根据督促调研情况,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现行公益性岗位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在下达2018年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时予以了明确,现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较低、同酬不同工的问题 我区公益性岗位工资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执行。我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月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一类地区1660元,二类地区1560元,三类地区1480元。考虑到工资标准较低,我们允许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补助。城镇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是解决就业最困难人员的托底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安置方式和劳动关系,主要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不能适用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概念。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今年一季度,我们对全区公益性岗位进行了督查调研,在督查调研中确实也发现了提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为此我厅会同财政厅、扶贫办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并随2018年公益性岗位计划文件一并下发执行。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治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实行实岗实名制登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勤,并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奖惩,考勤和奖惩情况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充人员。通过以上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效果比较明显。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再就业仍然困难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就业援助政策,因此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为了进一步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尽可能在公益性岗位多做贡献,今年起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同时规定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于服务期满后公益性岗位人员仍然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仍然可以继续享受除了公益性岗位政策之外的一系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包括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特别是通过职业技能提升后,进一步帮助其增强再就业的能力。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您们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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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