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编号: 042 类别: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主 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协办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生态环境厅、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 由: 关于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
正 文:
      由:2014年发布的《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2004-2014)》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且80%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而这些过期药品具有很大的危害。一方面过期变质药品有效成分含量降低,有些药品还会分解出有害物质,服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另一方面,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发现目前过期药品回收是由药厂药店以公益方式进行的,大都是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药品兑换等方式鼓励回收,这是一种“被动式”的回收,也缺乏长效机制,难以一以贯之的坚持下来。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并未对过期药品如何进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对居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也缺少法律规范,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和药品企业对过期药品的处理力度相当有限。

药品过期以后可以视为垃圾,但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垃圾,它既非生活垃圾,又非医疗垃圾。它的体量较大,截止目前,银川市三区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的涉药单位共80家,累计回收家庭过期药品35.7万余盒(瓶、支),货值金额250.98万元,可谓堆积如山,而这些可能仅仅是过期药品的冰山一角。调研发现目前银川市环卫公司实行垃圾分类,将丢弃的过期药品视为有毒有害垃圾(如废旧电池等)处理,集中收储后,运送到外省销毁。这种将过期药品长时间混同于有毒有害垃圾处理,终欠妥当。因此,对于过期药品,尤其是化学药品的处理,确实要深入研究,寻找安全、可行、合理的解决办法。

  议:1.政府对过期药品的问题,最好做全程考虑,从过期药品的产生源头,老百姓剔捡出户,回收网点的收储运送到最后的终末处理,都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要宣传和引导人们,清理家中存放药品的橱柜,剔除过期的药品,杜绝过期药品危害人体的隐患。而后,由遍布城乡的各家药店无条件回收,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其行为,自觉履行回收义务。最后由政府建立过期药品销毁部门或者车间,对全市收集的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我区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智慧银川以及陈润儿书记倡导的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市”的活动,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做好,为平安宁夏、美丽银川创造更好的条件。2.自治区人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可以考虑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工作进行立法,规范政府和社会以及自然人的行为,使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办理情况:

李培润代表:

提出的《关于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收悉,所提2条建议均积极予以采纳。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做全程考虑”的建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药物、药品属于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是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未分类收集的家庭源过期药品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的家庭源过期药品,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贮存、利用、处置环节均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目前,全区家庭过期药品有三条处理渠道,一是药店公益回收;二是未分类收集的家庭过期药品按其他垃圾处理;三是分类出来的家庭过期药品属有害垃圾,交由专业公司无害化处理。

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制定出台《宁夏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鼓励热心于公益事业、管理规范严格、社会信誉好的药品诚信经营示范店回收家庭过期药品。各市、县(区)认真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如中卫市印发《关于做好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卫市场监发〔2020〕136号),明确了部门职责,确定了定点回收单位,健全过期药品回收处置机制,并在全市764家医疗机构、511家零售药店中确定了824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银川市先后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管理规定》《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考核办法》,设置定点回收单位80家,累计回收过期药品金额达237.53万元,2019年对24家过期药品回收单位进行了表彰,2020年对79家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止过期药品流失给公众安全带来的隐患。

今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与福建生活垃圾分类“1对1”交流协作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细化完善,精准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编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将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归于有害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下一步,随着全区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展开,我们将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四个系统”,不断提高包括家庭过期药品在内的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水平。

二、关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工作立法建章”的建议

过期药品管理不仅涉及药事法规,还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的收集处理并无特殊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体系也只是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并未纳入其管理范畴。

关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和立法项目的立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适宜由地级市立法的事项自治区一般不立法,政府规章权限内能够调整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调整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制定政府规章”。下一步,将由相关部门充分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如确需通过立法调整,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出立法项目申请,适时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和“食品药品安全区”创建活动,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展宣传渠道,采取线上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的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面,增强感染力,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五进”(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活动,加大对公众科学用药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让广大群众了解过期药品正确处理方式及不当处理的危害性,摒弃过量购药、家庭“囤药”陋习。加强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审方的管理,坚持做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对“大处方”说不,防止药物滥开滥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意识。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将家庭过期药品作为有害垃圾规范处置,继续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家庭过期药品,防止因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污染。

附 件:

点击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