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 编号: | 第117号 | 类别: | 社会事业和公共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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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协办单位: | |||
案 由: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打击、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议 | ||||
正 文: | 近年来,建筑领域各地因企业或欠薪引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恶意欠薪”,当然,也不乏“恶意讨薪”。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我区2017年的总体情况大大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增强与提高。“恶意欠薪”,无形中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稳定和和谐。而““恶意讨薪”则无形中加剧了原有矛盾,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这两种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打击!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成效显著。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市建设部门在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七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 建议:1、依靠行政手段或者行政命令完善主节点的审核、审批监管工作。 2、加大对那些影响恶劣的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的部门、企业、劳务等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同时通过立法,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按日收取滞纳金. 3.企业设立完整而严谨的管理机构,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提高风险意识,严格劳务队伍的选择、审核、管理。 4、对确定为“恶意讨薪”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收集证据资料后,并严肃、快速出具手续立案惩罚,及时给予打击,避免相互推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总包企业须建立实名制管理工作网络,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完成在建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准备,确保全面真实有效实施。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未提供信息识别卡或信息识别卡无效的人员不得进出施工现场。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建设工程,区(市、县)住建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诚信分扣200-300分、取消该项目参与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资格。 6、对于劳务公司不尊重事实,违反合同约定,假借特殊时期政策导向,不守承诺和约定,借机进行恶意讨薪,干扰政府有关部门正常办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违法行为。劳动监督部门接手后,应联合有关部门核查、落实,不能随意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查实后对责任方应严惩,维护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恶意欠薪的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要责令其向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0.5到1倍的赔偿金。要像对待“酒驾”、“闯红灯”一样从严从重处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承接项目工程,屡教不改的更要吊销其资质,并依法严惩。 7、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要为民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但同时也要区分是否存在“假借讨薪、恶意敲诈”现象,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希望公安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直接对接,制定相应政策,严肃处理,一旦发现严格处罚领头闹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另外给予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权。 8、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司法界对不法分子这类“恶意讨薪”的行为明确提出属违法,但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在具体定罪适用的处罚条款等方面很不明确,也无遵循的案例,需要司法界大胆实践,尽快完善法律条规,在此类不法分子面前,竖起一道强有力的法律电网,使不法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有关制度、措施、决策,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完善体制,从根源上系统解决实质问题,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效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让企业有发展。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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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陈奋发代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打击、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议”收悉。此件列为我厅重点建议办理,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信访局、法制办及五市协办。经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不断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治理机制 2011年,自治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主席令第37号),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的省区之一。随后,逐步探索实行了建筑领域劳务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工作责任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欠薪举报投诉与人社12333咨询服务热线联动受理机制,初步构建起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一令、两金、四制”)。2016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连续3年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府效能考核和平安宁夏建设工作重点,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治理目标。先后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宁农工组办发〔2017〕1号)《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8〕40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压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动、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常态化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2016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25747户,累计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7985件,为9.85万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3.81亿元。体现治欠保支工作效果的三项指标同比呈大幅下降趋势(其中,2017年度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数、涉及人数、清欠金额较2016年度分别下降29.3%、58.3%、51.4%;2018年上半年与2017年同期比较,案件数持平,清欠金额及涉及人数分别下降27%、26.1%),得到人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2017年度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国务院督查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成绩。 二、强化日常监管,突出欠薪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管理 一是不断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2013年以来,我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意见》(宁人社发〔2013〕98号)、《宁夏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实名制和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机制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14〕46号),在全区全面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机制,建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实行劳务实名制和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效果好的企业,在项目招标、企业资质审核、升级增项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未按规定落实、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混乱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并同企业年终考核、优秀企业评选、标化工地评比、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等挂钩,限制其工程招投标资格,加大市场清除力度等措施进行惩戒。2016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1号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银行卡支付、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按不低于22%工程进度款拨付工资款等治欠保支制度措施,要求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用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现场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民工实名身份登记、劳动用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核发表册及银行按月支付工资流水等管理台账。2017年底,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率为90%。今年7月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率达98.2%。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严把春季开复工管理关口,严格按照“五个一律”要求进行审核,即: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对质量安全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对农民工实名制未录入的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对企业培训教育未到位的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对工地扬尘治理“六个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三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使用标准施工合同,并要求合同内容中要有明确的工资支付约定条款,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垫资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四是加大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力度。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工程进度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三、强化部门联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违法行为 为维护我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务关系,我厅积极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力完善对“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行为处罚相关法律制度,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54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宁人社发〔2015〕25号)、《关于依法办理涉嫌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公通〔2016〕43号),明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认定情形和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和时限,依法严格认定“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违法犯罪案件主体、情形认定、立案标准、受理程序及非法讨薪案件取证标准,给实践中的执法、司法提供准确和切实可行的依据。各地、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强化联动协作,将功夫下在平时,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特别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采用国家标准制式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约及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银行卡支付、工款与工资分账管理率、22%进度款拨付六项重点监控指标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治欠保支政策措施在每一个建设项目落地见效。对因违法分包、挂靠承包、转包、拖欠工程款、不按照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等造成的拖欠工资隐患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企业,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有效遏制了“恶意欠薪”“非法讨薪”问题的漫延。同时,不断完善全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宁人社办发〔2016〕1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宁人社发〔2017〕13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111号)等制度文件,对存在欠薪的企业和个人每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曝光,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2016年以来,全区累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9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10件(自治区公布27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全区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名单110家,始终保持高压治欠态势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宣传教育,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组织编印《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政策文件汇编》、《农民工维权手册》等宣传材料,在全区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面向社会公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在全区建设项目施工场所设立“劳动保障维权告示牌”,引导和帮助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将监察执法关口和重心下移,在宁夏掌上12333手机APP和网上服务大厅开设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板块,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纠纷,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三是开辟农民工维权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快速化解争议。同时,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地区间部门横向协作,加强同法院、司法、信访、工会等部门单位之间的联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等协作机制,做好欠薪预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治欠保支工作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大对“恶意欠薪”“非法讨薪”治理力度,确保全区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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