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编号: 第136号 类别: 农林水利三农
主 办: 财政厅
协办单位: 水利厅
案 由: 关于在泾源县试点变水资源费为水资源税的建议
正 文:

泾源县境内有以泾河为主的河流16条,溪流343条,年均径流量2.4亿立方米,县域植被覆盖率达90%,森林覆盖率48.5%,良好的生态环境使泾河水体长期保Ⅱ类水质,使100多处枯竭的泉眼和200多处断流的水系有了长流水。我县涵养和保护的水资源73%是泾河中下游地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也是宁夏中南部引水工程的主要水源地,但在提供了大量水源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却未得到任何补偿,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共赢,成为制约我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突出问题。今年,我国已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环境保护税、试点水资源税,变排污费、水资源费为“税”,既体现了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也反映了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建议: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和“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要求,以水资源生态补偿为试点,对泾源县水资源予以补偿。二是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将泾源县城乡水资源税、固原东山坡饮水工程调水1000万m³及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调水3980万m³水资源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泾源县予以补偿,用于泾源县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


办理情况:

张立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泾源县试点变水资源费为水资源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力促“生态立区”战略的全面实施。

一、关于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以地级市为政策单元,流域上下游市级政府按照“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补偿标准、方式、联防共治机制,自治区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本级财政整合资金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2017-2018年先行开展黄河宁夏过境段市、县(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2019年全面推开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20年,全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自治区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鼓励早建机制。

自治区财政在建立完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推进缓慢、市县需求不平衡。按照工作方案,自治区选取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沿黄四市先行开展试点,逐步扩大到区内其他流域。但从目前情况看,沿黄四市普遍积极性不高。同时,泾源县作为宁夏中南部引水工程的主要水源地及泾河中下游地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推进生态补偿意愿强烈。二是市县财力有限,难以支撑补偿需要。2017年,全区公共财政总收入715.6亿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17.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72.8亿元。全区财政自给率30%,除首府银川市本级达到60%外,其他市、县(区)不足一半,还有8个国家级贫困县不足10%。三是认识不到位,操作难度大。跨行政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涉及流域上下游利益格局重大调整,开发方与保护方、受益者与受损者关系复杂,法律依据缺失、测算方法和技术标准不尽统一完善、条块管理体制散乱、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市县在推进工作中有畏难情绪,不愿意投入精力、财力实施。四是事权划分改革推进难度大、实施效果短期内难以体现。目前,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细分初步方案已经完成,拟提请自治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但其他公共财政保障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规范、职责不清晰;政府和市场边界模糊,财政包揽事务过多;部分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保障不够。

市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目前宁夏中南部引水工程受水区域扶贫脱困任务艰巨、地方财政十分困难,跨省流域利益关系难以平衡,推进难度较大。建议固原市牵头、相关县(区)参与,探索开展区域内横向生态补偿,待条件成熟后,组织实施跨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同时,自治区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转移支付改革,鼓励早建机制,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另外,根据中央财政生态环保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抓紧研究生态环保领域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统筹各项建设和改革,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的问题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经过积极争取,财政部结合各地申请及区域特点等情况,选择了宁夏等9省(市、区)于2017年12月1日起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要求,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顺利推开,将水资源费改为了水资源税。经与泾源县政府了解,泾源县水资源“费改税”工作也已完成。

三、关于将水资源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泾源县予以补偿的问题

为顺利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宁财规发〔2018〕1号)。按照“先统后分、绩效考核、总量控制、奖优罚劣”的原则,将水资源税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全额分配给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中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给市县;其余50%部分,由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水资源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给水资源管理好的市县。这样,实际上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了市县,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强化奖惩,有效调动了市县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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