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十一届五次 编号: 233 类别: 其它
主 办: 公安厅
协办单位:
案 由: 关于消防竣工验收一次性告知的建议
正 文:

消防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曾经有消防官兵自豪的说“全国的房子都是我们审批建设的!”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目前银川市已经基本实现消防审批联审。但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滞后越来越被社会所诟病。一是规范经常修改,造成许多工程按照审批后的图纸建成后,就已经不合规,要改造。有的工程刚刚按新的规范改造完,还没有来得及再次验收,又下发了新的规范,又得再次改造,多的三五次,搞得建设单位苦不堪言;二是验收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而是去一次提一两点修改要求,去一次最少半个月后,可能按要求刚改完,新的规范又出台了,造成许多工程两三年没有办法竣工验收。

为此建议:建立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发放告知单,按验收时最新规范进行整改;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消防隐患一次性指出,并限期按要求整改。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按消防部门的一次性告知整改后的即视为合格。消防部门不得再依据新的规范提出新的修改要求和不断的修改要求。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督查投诉制度。

办理情况: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2号
建议答复的函

常洪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消防竣工验收一次性告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建议中指出由于消防“规范经常修改,造成许多工程按照审批后的图纸建成后就已经不合规”的问题,是由于目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常进行全文或局部修订,客观上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造成了一定困难。为此,公安厅消防总队近年来已多次发文要求消防机构可以按照工程审核时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只有建筑再次改扩建时才执行修改后的消防规范。今年8月2日,公安厅消防总队下发《关于延长“三未”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清查活动的通知》(〔2016〕武宁消防字第175号),再次就建筑消防消防审核验收过程中涉及新旧版消防技术规范适用问题作出如下要求:“对于在新版消防技术规范颁布前已经开始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依据工程建设时施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予以审批。新版规范要求低于旧版规范的,也可按新版规范对待。新版消防技术规范颁布后开始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责成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加强消防服务,尽可能减少由于消防规范修订为建设单位造成的不便。

二、您在建议中指出消防“验收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而是去一次提一两点修改要求”,并建议实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一次性告知制度”。我们诚恳接受并认真整改。目前,由于消防监督人员技术水平和对消防规范认识能力原因,有时会出现消防验收时不能一次性指出全部问题的现象。为此,公安厅消防总队于2016年5月26日出台了《宁夏消防总队规范建筑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和消防行政审批十项工作要求》(武宁消防字[2016]114号),明确指出要“规范复审(验)流程”。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过程中,除发现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外,消防设计复审(复查)主要针对上次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除发现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要求外,消防复验(竣工验收备案复查)主要针对上次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不得擅自增项。严禁以某个子项不合格为由,拒绝对其他项目实施验收。”公安厅也已将包括一次性告知在内的其他9项消防便民措施一并纳入“宁夏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30项措施”,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向社会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公安厅消防总队还开展了其他一系列工作。一是实施“全面受理制度”。规定“凡申报消防行政审批业务的,各地窗口必须出具书面凭证,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受理结果。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不影响审查的,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允许在审查过程中补齐;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影响审查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严禁窗口工作人员以申请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严禁工作人员擅自退件”。二是全面加强服务型消防窗口建设。按照“建设标准化、服务亲民化、公示常态化、管理规范化”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召开全区服务型消防窗口创建活动推进会,聘请专业人士对窗口人员进行礼仪培训,全面推行第一位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的“三个一”工作模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区各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促各地消防服务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三是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公安厅消防总队定期检查基层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执法案卷,对办理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移动执法终端情况进行抽查,对全区消防执法单位落实消防竣工一次性告知要求进行实地检查和执法回访,有效保证了各项执法制度和便民措施的落地见效。

下一步,公安厅将进一步抓好《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宁夏消防行政审批20项便民措施》和《宁夏消防总队规范建筑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和消防行政审批十项工作要求》等便民利民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深化便民服务,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方便群众办事,更好的服务宁夏社会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区公安厅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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