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制定措施进一步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发表时间:2020-07-02 18:08:2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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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做好集中供养工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民政厅坚持问题导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政策要求。

一是紧盯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集中供养。突出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积极推动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到2020年底,实现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组织开展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销号,将有需求的特困人员抓紧安排入住机构集中供养。对今年已完成信息采集的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于7月底前全部安置到位,确保不漏一人,其中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二是提升供养能力,满足特殊供养需求。按照老年人养护院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分年度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供养能力,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统筹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工作,将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救治,将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专业医疗机构救治。本行政区域无法满足传染病救治需求的,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所辖县(区)调配予以保障,病情稳定且不具备传染性后,供养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职能,不得拒绝接收入住。

三是动态掌握信息,规范开展照护服务。通过特困人员年度审核、定期探访、走访慰问等形式调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其生活自理能力状况、集中供养需求变化。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加强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服务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的衔接,健全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绿色通道,及时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四是确定照护等级,加强就医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实际服务需求,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加强特困人员就医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送医就医流程,完善住院陪护制度。特困人员除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需要在专业机构治疗外,其他疾病应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供养服务机构做好就医陪诊、医疗费用先行垫付等工作,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入院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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