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9-06-03 11:01:5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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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改革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关于自治区交通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宁编发〔2017〕54号)的基础上,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同步考虑解决市县执法力量不足和构建全覆盖、不交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进行了调整完善,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四个部分,核心内容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对标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统筹配套协调、坚持注重实效五项原则,明确了改革的思路、方向和目的。主要内容对标中央要求,提出了10项任务,重点是整合职能和队伍、明确执法层级两个方面。

在整合职责和队伍方面。一是在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的基础上,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二是原机构调整意见中由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的派出机构——五市(宁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更名为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XX分局,主要负责事权范围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执法工作,原承担的市县级道路运政执法职能下放交由属地承担。三是整合设区的市和县(区)交通运输领域的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放的市县级道路运政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组建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名义统一行使除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之外辖区内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职能。四是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局(所)整体移交所属市、县管理,资产等同步移交。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市、县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在明确执法层级方面。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承担自治区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同时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三是县(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解决一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实现执法全覆盖。

改革创新亮点方面。在统筹中央改革文件中除港口行政以外的六个交通运输执法门类职责队伍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七支执法队伍综合设置,更有利于强化交通运输安全执法监管、助力平安交通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将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执法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实行自治区级统一执法和垂直管理;将五市、宁东交通运输领域的执法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实行市、县(区)级统一执法和属地管理,推动形成两个层级执法全覆盖、不交叉,具有宁夏特色、符合交通实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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