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公安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使用“十个严禁”》,主要内容为:
一是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使用药品。
二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四是严禁非定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特殊药品。
五是严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米非司酮制剂。
六是严禁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及过期药品。
七是严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八是严禁违法回收药品,销售、使用回收药品。
九是严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使用。
十是严禁药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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