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助推净土保卫战有效实施
发表时间:2018-12-25 16:37:00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阅读量: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全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一是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进行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这一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是按照“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责任”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及时将辖区内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污染企业的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关停时间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

五是明确重点对象范围为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六是明确治理修复要求,对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是明确有关审批要求,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开展相关活动或其效果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对相关地块进行收回、收购或供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