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我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高校、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分期兑现,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通知还对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办事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便于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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