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发表时间:2018-01-29 09:23:00 来源:自治区安监局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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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1月10日起,我区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区)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单位、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行业系统单项奖、先进个人的资格。否决年度内,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最低等级,相关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一票否决”的期限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 

  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目的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治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是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主体。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将依照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落实“一票否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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