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地方法规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发表时间:2017-12-13 09:12:00 来源:自治区农牧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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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畜禽屠宰工作,为实施畜禽屠宰行政许可和查处违法屠宰行为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法律依据。 

  一是健全了屠宰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我区将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明确了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建立了畜禽进厂(场)台账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 

  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条例》明确要建立屠宰工作多部门协调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食药监、卫生、环境、规划、民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屠宰管理工作;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明确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三是加强了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政府财政对屠宰厂(场)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助;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四是加大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条例》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对出借、转让、冒用、伪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畜禽屠宰厂(场)运输肉品未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运载工具等行为均要受到处罚。对畜禽屠宰企业的违法行为,除对屠宰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罚款。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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