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8-09-06 17:56:0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科联和文联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将于2018101日起正式施行,200512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对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科联和文联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最能代表一个时代的风貌,最能引领一个时代的风气。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第十次文代会和第九次作代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为加强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科学术水平、促进文艺精品创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着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办法》的部分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奖励工作的促进作用发挥不充分,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励近十年未开展;二是文学艺术奖的参评条件、申报流程、评奖标准等规定不明确;三是奖励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四是奖励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够明确。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二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尤其是要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奖励办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同时将奖励办法实施以来的成熟经验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对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的指导思想、奖项设立、评奖范围、评奖标准、评奖程序、评奖纪律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明确了奖励工作的指导思想。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规范了奖项名称,调整了部分奖项的设立主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建立规范的奖励体系,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办法》第三条将“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修改为“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另外,为鼓励我区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办法》提高了“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设立层次,将该奖项的设立主体由自治区文联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学艺术类政府奖项也由一项增加为两项,与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数持平。

(三)规范了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办法》第三章规定,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有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制定、修改评审规则;二是定期评审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三是决定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明确了评奖范围。

1.明确了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范围。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家。

2.明确了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范围。《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包括两类:一是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论文、研究(调研)报告等;二是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3.明确了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奖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作品,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者公开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学艺术作品。具体指公开出版、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公开播映的广播影视作品;公开演出的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作品,以及公开展出的美术、摄影、书法、工艺等作品。

4.明确了不能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情形。《办法》第九条除了规定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不能申报参评外,还增加了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果、作品不能申报参评两种情形,体现了奖励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为了鼓励创作,同时也为了避免重复评审,《办法》规定对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励的成果、作品或者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成果,不纳入申报范围。

(五)完善了评奖标准。

1.明确了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两项评奖标准:一是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公益性文艺活动;二是文学艺术造诣精深,德艺双馨,群众公认,社会知名度高。文艺工作者要崇德尚艺,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成为先进文化的践行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2.明确了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奖标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三项评奖标准:一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文艺作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二是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三是主题鲜明,题材、形式多样,具有创新风格、地域特色和独特个性,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规范了评奖程序。

1.完善了推荐(申报)流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四类主体可以推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一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是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三是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四是本领域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者是有影响力的文艺家联名推荐。推荐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组织或者个人向对应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社科联或者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选。申报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文联或者自治区文艺家协会进行初选。

2.完善了评审流程。为进一步增强评审的公开、公正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对初评、复评、投票表决、报批等流程予以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审核流程。评审组对参评的研究成果、作品进行初评,提出获奖人选、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组组长进行复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征询评审组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将存在异议的成果、作品送请本自治区外评审,将有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提交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将批准的评审结果在公开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调整了评奖频次,明确了奖励等次、比例。《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每四年评审一次的突出贡献奖和每两年评审一次的优秀成果奖、优秀作品奖,统一调整为每三年评审一次。突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优秀成果、优秀作品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成果或作品数量的20%,目的是评选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成果和作品。

(七)明确了奖励标准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奖励经费、评审工作经费的列支渠道。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奖励标准,由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文联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奖励经费、评审工作经费分别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和评审单位评审年度经费预算。

(八)明确了获奖人员享受的有关待遇。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其目的是增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感、获得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严格评审纪律,严惩学术不端。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与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中的跑奖要奖、请托游说评委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成果、作品不予评奖。为加强对奖励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办法》设“罚则”专章,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取消评委资格;对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