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7-12-15 10:00:00 来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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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评是政府对投资活动能源消费、能效水平、节能目标影响等进行把关的重要抓手。国家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能评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不但予以保留,而且在不断强化。我区能源消费增速过快、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地区发展不均衡的节能工作形势短期内难以扭转。随着节能形势和工作要求的变化,现行指导我区节能审查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已出现诸多不适应,出台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下称《办法》)十分必要和重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672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11日起施行),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目前,国家对各省区年度节能考核指标中,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审查制度建设情况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办法》,既是遵循国家节能审查工作新要求,顺应节能审查工作发展趋势之需,又是补齐我区节能审查制度建设短板,加强节能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540条,主要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办法》从内容和程序上,对节能审查管理工作作了新的要求。

(一)内容上,《办法》从以下方面对节能审查工作作了安排。

一是强化节能审查,加强节能工作。《办法》完善了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增加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了能源计量管理与能效水平规定,明晰了节能审查部门职责,统一了节能审查分级管理标准,提出了对行政相对方诚信管理要求,既消除了我区原有节能审查制度与国家最新的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不一致性,又有效加强了节能工作。

二是顺应简政放权和优化投资环境新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审查行为边界,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约束,取消了企业投资类项目节能审查前置规定,缩短办理时限,增加培育优化节能服务市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规定,并将属于市场行为和企业可自主决定与解决的节能评估等内容,不再作具体审查要求,以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

三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充分应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加强节能审查行政部门间节能审查信息互通互享和节能审查工作保密制度等措施,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工作流程上,《办法》对节能审查从以下三个环节作了要求。

——节能评估,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其它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南等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以及项目实施对当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报告。

——节能评审,要求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节能评审机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要求,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格式体例、内容深度广度,对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项目实施的节能双控目标影响,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落实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书面节能评审意见。

­——节能审查,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评审意见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职责分工上,《办法》对自治区级、地级市和县级节能审查部门职责分工作了明晰。

《办法》规定,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由自治区级(5000吨标煤以上)、地市级(1000吨标煤至5000吨标煤)节能审查部门负责项目审查工作;县级节能审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自治区、地级市节能审查部门,做好对本区域内通过能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不再具体负责项目节能审查。

(四)对双控,《办法》作了特别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节能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能耗总量或强度控制目标任务地方的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同时,要求被审查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标准的有条件缓批限批;对其他单位GDP(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超过当地平均值的项目,实行能效标准强制约束。

三、《办法》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实现三大目标的需要。项目带来的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用能增量近七成,对投资项目的规模、数量、节奏、能效水平等进行调控,可以达到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费强度双控的目的。总量目标、节能目标、碳排放目标紧密相连,通过能评控制新增的能源消费成为实现三个目标的关键。

二是减轻节能减排的压力。一方面,掌握新上项目所带来的能源消费增量,并根据项目所在地节能目标任务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提出科学的预警调控信号。另一方面,对能源消费增速过快、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能评暂缓审批或能耗置换。通过能评预警调控,对部分省份高耗能项目实施了能评暂缓审批,同时要求其制定等量置换方案,既为高、精、尖优势项目建设腾出能源增量空间,又为完成节能目标、实现总量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确保节能目标完成同时,避免类似以往个别地方采用拉闸限电等影响民生的非常规情况发生。

三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严格节能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尤其对新上高耗能项目,要求其能效指标达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先进乃至领先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了能源不合理消费。

四是为国家能源安全尽义务。我国能源供应的紧张和消费的粗放对能源安全带来严峻挑战,避免两高项目盲目建设从源头上、从需求侧控制能源消费的不合理增长、杜绝能源浪费,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作用。

五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当前,部分地区仍热衷于投资拉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两高”项目盲目上马,能源消费增长无序、浪费严重,《办法》在采取大幅削减高耗能项目、淘汰能耗偏高的生产装置、深入开展节能改造等方面发力,以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促节能工作和企业效益双提升。

六是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办法》从规范节能审查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在线办理,加强能评专家、节能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培育公平竞争能评服务市场,缩减审查办理时限,强化服务等方面,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

 

咨询(解读)联系人:马旭峰,联系电话:0951596156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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