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一揽子积极财政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发表时间:2020-03-07 10:21:23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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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自治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措施》包括6个方面21条可操作性强、含金量高、支持力度大的硬核措施,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措施》指出,在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方面,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市、县(区)聚焦奶业、酿酒葡萄、肉牛、滩(肉)羊、瓜菜、枸杞等高效种养业,并将高效种养业全部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市、县(区)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40%的补贴。同时,对从事高效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两免一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即免担保抵押、免担保费用、新发放贷款利息给予财政补贴。

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自治区财政通过支持开发区适当补贴企业复工复产费用,按保额给予3%的补贴支持设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按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奖励一季度实现产值增长的龙头企业,促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实行重点项目开工奖励,对及时开工的2020年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按当年投资规模分别给予30-10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脱贫攻坚、教育卫生、污染防治、保障性住房、道路交通等方面。

同时,在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方面,对承担蔬菜调运任务的重点经销商户按照0.1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减免50%的市场管理费,减免部分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此次《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以上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和预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根据企业规模按一定期限免征或减半征收,困难企业还可申请缓缴。

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加大就业补贴力度

此次《措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采取奖励等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并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不同比例贷款贴息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科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给予0.5%-1.5%的补贴。自治区财政采取1:1奖励方式,引导市县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适当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增加纾困基金额度,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方面,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达到规定条件的,创业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措施》指出,上述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为准。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文中明确具体时限的,以具体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夏日报记者 周一青 王溦)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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