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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09-06 14:45:56 来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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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畜禽种业是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是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的根本。我国畜牧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得益于良种;目前与发达国家和其他省区的差距,也主要在于良种;今后要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仍有赖于良种。建立配套完善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化程度,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和生产水平,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推进我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都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凡在我区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养殖场(单位或个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场是指从事种畜禽繁育的养殖场,如祖代或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其生产的畜禽符合种用标准的仍作种用;父母代场(二级扩繁场)或购买种蛋从事孵化的孵化场,其生产的畜禽都是用于商品生产的,即商品代仔畜或雏禽。因此,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家畜卵子、冻精(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基本上都来源于活体家畜,这些遗传材料是种畜禽作为商品生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生产这些遗传材料的活体畜禽必须是种畜禽。因此,养殖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作为商品的遗传材料又不同于活体种畜禽,具有商品流通的特性。为确保生产这些遗传材料供体必须是种畜禽,经营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发放原则和发证权限

实行谁受理、谁审核、谁发证、谁监管,分级审核发证管理原则。

祖代场、原种场(一级扩繁场)、保种场、生产遗传材料的养殖场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发证、监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部门协助做好现场审验。

父母代场(二级扩繁场)、奶牛场、孵化场、经营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发证、监管。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部门协助做好现场审验。

四、申请办证的具体条件要求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品种(配套系)要求。生产经营的品种(配套系)必须是得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或者是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简单说,就是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种用畜禽。

二是技术人员要求。种畜禽场应当具有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场长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执业)资格证;直接从事种畜禽饲养的工人经过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是繁育设施的要求。繁育设施的齐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种畜禽的生产效率。由于畜禽品种的不同,繁育设施要求也不同。繁育设施包括基础条件、种畜禽的群体规模和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疫要求。种畜禽场要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场内设有患病畜禽隔离舍、死亡畜禽处理设施。场内没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和其他疫病。

五是管理要求。种畜禽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种畜禽质量达到种用标准。同时,种畜禽场又是良种培育的基地,开展选种选配,不断提高种畜禽生产性能,还应当制定育种方案,完善育种记录。

六是其他要求。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行为除符合《畜牧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除具备上述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硬件要求。这是根据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特点设置的。例如具有能够检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质量的实验室,以及在实验室进行质量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保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装置和运输工具,如液氮罐等。

二是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这是申请取得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准入条件要求,也是鼓励规模生产、防止无序竞争的必要措施。原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农业行业标准NY/T2077-2011)规定,存栏采精种公猪不少于30头。

三是供体来源要求。供体来源要明确,供体畜禽必须符合种用质量要求,有完整的系谱记录,动物疫病检疫检验合格。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程序

书面审查。申请人向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材料初审合格后,转交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复审。材料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审验。材料复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到种畜禽饲养地对申报材料内容如种畜数量和质量、生产条件和设备、档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依照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畜禽场现场审验评分标准》现场评分,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经专家签字后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验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放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同意发放的予以公告,不同意发放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理由。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与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县(区)。许可证有效期3年,实行属地管理,一场一证,不同地点设立分场(站)的,应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期满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许可证内容填写按照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规范填写。单位地址是指种畜禽场所在地的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必须注明。比如,某种用荷斯坦牛场,其生产和经营范围是一致的,均是荷斯坦牛。又比如饲养海兰蛋鸡的祖代鸡场,其生产范围是海兰祖代场,但经营范围是海兰父母代鸡,生产和经营范围不一致。许可证有效期是指3年的起止时限。

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谁发证、谁监管的管理原则。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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