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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18-12-29 10:00: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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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2018年11月17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就业工作提出了15条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精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我厅召开部分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实施意见》起草协调会,明确了《实施意见》起草任务分工。随后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素材,结合我区实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实施意见》。在书面征求并充分吸收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五个地级市意见建议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于12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意见》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区就业形势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变数增大,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力更充分就业目标,我区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中心思想就是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岗,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为做好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创新内容有哪些?

 我区《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8〕39号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宁夏实际,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主要政策内容和创新措施有:

 一是加大企业稳岗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特困企业,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返还稳岗补贴。

 二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运用政策性担保基金为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并给予小微企业2%的保费补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贷款额度从10万元普遍提高到15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200万元提高到最高300万元。

 四是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将达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创业载体一次性奖补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五是鼓励大学生在宁创业。在已有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助基础上,对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同时分级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六是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范围由具有我区户籍的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实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满6个月以上,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七是重点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与员工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八是优化培训政策措施。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元。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九是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各地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人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县(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等。

 十是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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