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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权划分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18-02-13 14:43:00 来源:自治区食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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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权划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规发〔20181)(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两年来,由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管权责关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形成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格局,经广泛征求机关处室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意见》,《意见》自2018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131日。

二、制定原则

《意见》按照“依法行政,监督制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简政放权,效能优先;事权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了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事权,明确规定了监管责任,明晰了各级监管任务,促进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三、事权划分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审批。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赋予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具体事权依照各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

二是监督检查。按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及各级部门监管能力特点,具体划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抽样检验事权。

三是行政处罚。食品药品案件事权划分坚持地域管辖(属地管辖)为主,职能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为辅,结合谁许可谁管辖、谁监管谁管辖的原则。具体划分参照《关于印发宁夏食品药品案件查办事权划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00号)。

四是其他重要职责。对投诉举报处理、广告监测与管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食品药品监管重要职责进行了事权划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权划分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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