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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18-01-30 19:19:00 来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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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促进我区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加快铁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现对该“实施意见”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和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宁夏铁路建设和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相对滞后,铁路通车里程短,复线率低,路网基础薄弱、对外通道少、线路标准低,是全国仅剩的两个没通高铁的省份之一,处于国家铁路网中的末梢地位。虽然宁夏已在国家中长期路网规划的“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中实现了“两横一纵”,但铁路依然是掣肘宁夏发展的瓶颈和短板。

宁夏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全国第二个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高速铁路网“八纵八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时期,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家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引导和支撑同城化和区域一体化,对宁夏补齐发展短板、实现转型追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实施意见》起草的过程

2017815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随即开始《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兰州铁路局、宁夏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各方意见,在参考江苏、黑龙江、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已出台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起草我区《实施意见(初稿)》。8月下旬至9月中旬,先后两次在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10月,又与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银川市规划管理局、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研究讨论《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领导指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书面方式进一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政府法制办、规划办、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充分沟通,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签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二是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三是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四是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一)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一是支持铁路企业既有的建设用地采用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加以盘活利用,需要与相邻土地形成一体的,应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二是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转让或改变用途与《划拨用地目录》不符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地手续。三是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现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的低效铁路用地,可按照国家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实施再开发。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现有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对铁路企业给予补偿。

(二)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一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由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会同其他投资主体与沿线政府共同组建开发主体,协商确定投资建设方案。其他社会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有意愿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开发主体形成投资建设方案的,应给予鼓励支持。二是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防止粗放用地和无序扩张。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三是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综合开发土地,经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委托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与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出让等供地手续。四是鼓励支持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以高铁通道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发展站区经济,培育壮大高铁经济新业态。

(三)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一是明确了各地人民政府在修编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城市建设、产业发展要求和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二是完善了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采用分期、成片、分宗的供应模式供应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不断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强度,三是全力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指标。对自治区确定的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治区级“点供”方式加以保障。对市、县(区)级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地方年度计划指标不能保障时,可由自治区追加。四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综合利用、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原则,地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一是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稳妥推进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供应、路网衔接、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性质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的其他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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