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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8-01-08 18:05:00 来源: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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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将于20183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准确评价并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129,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要求,坚持源头防范,全面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近年来,我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加强,但还存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从安全生产风险的分类、辨识、评估、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对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了明确分类。

一是根据危险因素、管控难度和危害后果,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红色风险(重大风险)、橙色风险(较大风险)、黄色风险(一般风险)和蓝色风险(低风险)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规定了相应的管控职责。

二是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小,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三个级别,并针对不同的事故隐患,规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是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开展风险辨识是风险管控的第一步,也是确定风险等级的前提,《办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全面辨识;生产经营环节或者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发生风险事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者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风险开展专项辨识。风险辨识应当围绕“人、机、物、法、环”现场管理五要素,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还应当形成风险清单,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 “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对经辨识、评估的安全生产风险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关键环节。《办法》针对经辨识、评估的安全生产风险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七个方面的管控职责:首先,要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第三,要对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使职工了解安全生产风险的危险特性,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四,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将风险基本情况、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第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发生的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风险事件应急措施,风险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达到预警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件发生,发生安全生产风险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第六,要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第七,要按年度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管控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另外,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的危险源,还应当履行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等管控职责,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治理职责:第一,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告知、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第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和评估改进等事项;第三,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进行监控治理;第四,要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第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者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此外,《办法》还鼓励企业工会组织和从业人员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是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和验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作了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跟踪督办、验收;第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三,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第四,明确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未经评估、验收通过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三)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责任。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管。同时,还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予以协调。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情况,汇总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对不同等级的安全生产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四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安全生产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安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 

另外,《办法》还对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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