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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7-12-01 14:15:00 来源: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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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1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保护和促进我区的林业和生态建设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联合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发生在我区的光肩星天牛灾害,对我区防护林网造成了毁灭性破坏。2005年以后,随着防护林网树种结构的逐步调整以及产业园区绿化、城市绿地公园和骨干道路绿化带的大规模建设,栽植的树木种类和数量迅猛增长,外地苗木大量涌入我区,带来了沟眶象、斑衣蜡蝉、洋白蜡卷叶绵蚜、小绿叶蝉等有害生物,给我区的林业和生态建设造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国家林业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1983年出台、1989年修订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3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1994年出台、2011年修订的国家林业局的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由于这些立法项目出台时间较早,且许多规定较为原则,也不够具体和全面,已完全不适应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例如,在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追究体系、防治工作规范、经费保障机制、疫情监测机制、社会化防治责任、检疫证书行为责任、妨碍防治责任、检疫封锁等都未做出详细的规定,这都给地方立法留下了很大立法空间。许多防治检疫工作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细化和明确,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将“环境优美”作为党代会报告主题,将“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内容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更是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了加强防治工作的总要求,从国家层面作出了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特别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制度建设层面,《意见》第八条明确要求“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修)定,研究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2015年4月,我区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七条要求“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完善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防治制度,建立限期除治监督、检疫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对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依法治理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林业有害生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也为了切实解决长期困扰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相关问题,依法加强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林业发展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机制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制度是“谁经营、谁防治”。这就告诉我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完成,政府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起主导引领作用,各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配合协作,最终还需要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完成,林业资源的经营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要求体现在各章节的明细条款中。 

  (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要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并且要真抓实干,做出成绩;将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从制度上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费给予保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办法》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各部门、政府基层办事机构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办法》第二章针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工作,明确了林业部门应当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气象部门、媒体、林业经营单位应如何协助、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 

  (五)《办法》第八条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设施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设施。对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监测环境,或者确需占用、移动测报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六)《办法》第十四条为预防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维护生态平衡,对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三条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是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二是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预防治理;三是及时清理火烧迹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损严重易遭受病虫侵害的过火林木。 

  (七)《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这与《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和“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完全相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化防治指导工作,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向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防治技术服务。 

  这条规定为林业防治机构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尤其是在完成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产地检疫和防治施工作业等方面,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和手段上,提供了一定的创新空间,如何引导、扶植和帮助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林业防治机构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 

  (八)《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林业防治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向林业防治机构申请产地检疫。这项规定,既便于林业防治机构建立档案,掌握即将进入市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规格、质量、数量等信息,为调运签证建立基础数据,也可以帮助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发现和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问题,减少危害、降低损失。 

  (九)《办法》第十八条对开展产地检疫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要求,就是要在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的症状明显期内实施检疫检查,以便于发现和及时提出、采取应对措施,实现产地检疫的真正目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积极把握,加以落实。 

  (十)《办法》第十九条对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调运单位和个人明晰调运要求和流程,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外地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后,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植物检疫证书》交由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进行查验,检疫人员将根据实际调运产品的品种、来源地、是否带土球等情况安排复检。一方面是为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把关负责,排查所购林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会告知你如何有效处置,避免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护本地的生态环境负责,避免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为害。 

  (十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绿化工程使用苗木的检疫要求负有监督落实责任。这项规定的提出,是因于此类部门容易忽视这方面的管理,以致出现了不少带疫调运的严重问题,强化管理是为了封堵漏洞,降低林业有害生物传播风险。 

  (十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作规定,是由于带疫包装板或填充材料跨区域运输已成为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使用含有木质包装材料的设备较多,而且部门所属企业在野外的施工作业也比较频繁,因此,规定加强对含木质材料或者木质包装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产品的供货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以及本部门收货单位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做出明确要求,避免在无意中成为了有害生物的传播者。 

  (十四)《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是由于某种原因于目前物流业十分发达,林业有害生物随运输物品传播扩散的风险在不断加大。因此,规定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客户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十五)《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作规定的一个补充,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调入含木质材料或者木质包装的设备时,应当及时通知并配合林业防治机构开展复检工作,对复检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在林业防治机构的指导进行除害处理。同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作业时,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回收处理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器材设备的木质材料或者木质包装,不得随意遗弃,若发现疑似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在林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及时进行除害处理。这是严密防范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基本措施之一,必须宣传、落实到位。 

  (十六)《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或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最先发现、报告者,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这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中“社会参与”的一种体现。只有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才能够被全面监测,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及时获取危害或者疫情信息,进而及时采取有效行动。 

  (十七)《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表明,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能放任自己所经营的林业资源遭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必须开展除治工作。因为,发生危害不会局限在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身经营的林业资源范围内,承受损失的也不只是经营者自身,随着林业有害生物种群的自然扩散,会给周围的林业资源带来危害和损失,所以,要求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开展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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