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鼓励合作社完善产业链条、开拓销售市场、建设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带动更多的农户发展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助力脱贫攻坚。近期,原州区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通过金融信贷、贷款贴息、奖励支持、产业扶持等多种途径,对草畜、冷凉蔬菜、马铃薯、中药材及林下种养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
一是加大奖励力度。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宁夏著名商标或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产地认定的,分别补贴0.3万元、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社奖励10万元、自治区级示范社奖励8万元、市县级示范社各奖励5万元。由政府推荐参加全国性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万元补助。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带动广大贫困户增收的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休闲农业等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安排。
三是用活金融手段。通过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贷款担保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贷款。对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示范带动群众增加收入明显,且贷款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基地建设,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经政府研究同意,给予全额贴息,期限为3年;对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等环节的合作社,实行申报审核制贴息,对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础利率的30%,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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