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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18〕1号
发表时间:2018-02-13 11:08:00 来源: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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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211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大战略”,认真落实“五个扎实推进”,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谱写新时代新宁夏建设的新篇章。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其中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主席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主席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第九条  主席离宁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在此期间也不在宁,按任职排序确定1名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自治区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强基础、保增长、调结构、重质量、保民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化、标准化、智能化。依托“互联网+政务”,构建“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长效机制,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提升政务系统协同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统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自治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积极主动核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对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自治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主席协调处理后,向主席报告。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监察委员会、高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自治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外追加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事项;

(八)审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九)审议政府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和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可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副主席审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分管副主席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秘书长核签,报主席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审议;确需提交会议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签发。秘书长召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受政府领导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的政府领导签发。

第五十条  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银川以外地区的同志到自治区主会场参会。从严把控副主席参会规格,副主席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主席出席,其他副主席不陪会;副主席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天;自治区主席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市、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主席出席的会议,不要求市、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主席批准。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区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副主席转请其他副主席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由主席签署。

第五十四条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如有需要,报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主席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主席牵头负责,相关副主席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策。

第六十条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或有关秘书处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和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四)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分管副主席和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主席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主席或者常务副主席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六条  加强值班管理和值班检查,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主席与常务副主席一般不同时外出。主席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中央相关规定,需提前3天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副主席和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向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向主席和分管副主席请假,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备查。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3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1332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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