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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微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11 15:17: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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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办         宁政办发〔201479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政务微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政务微博已成为各级政府发布信息和畅通民意的新媒体平台,建设利用政务微博对密切联系群众、把握舆论导向、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推进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58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通政务微博,在利用微博问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微博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认证开通和备案登记工作

自治区政府政务微博“宁夏政务发布”已于20141月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和腾讯网同步开通运行。各地、各部门已经开通政务微博的,要保证发布质量,努力提高关注度和影响力;还未开通政务微博的,要认真组织,尽快完成登记和开通工作。一是要在20145月底前,至少完成在新浪微博的认证和开通工作,有条件的可在人民、新华和腾讯等微博平台上同时开通。二是开通政务微博1周内,填报《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备案表》(见附件1)并通过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为形成微博问政合力,备案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整合各政务微博并在新浪网建立“宁夏政务微博厅”。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务微博发布和互动工作,保证政务微博厅的权威性,力争将政务微博厅建成听民声、集民意、汇民智、聚民心的重要平台。有条件的市、县(区)和部门,可在本地区、本行业建立政务微博群先行先试。

二、健全发布互动和舆情回应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应用管理规定》(见附件2),切实加强政务微博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建立主动发布机制。微博发布应坚持原创为主,围绕重要会议、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突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一致性。要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审批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二是建立互动回应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对政务微博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咨询及合理化建议,要建立受理、转办、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制度,对不属于本地区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反映渠道,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逐步开展互动回复工作。三是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通过解疑释惑,正确化解舆情,澄清不实传言,提升政府形象。重要舆情要及时形成监测报告,上报相关地方和部门关注、回应。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为据,提高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聚人气、接地气、扬正气的正面引导作用。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转变思路、提高认识,把政务微博作为提升信息公开实效、增进政民互动交流的重要手段,深化发展政务微博的问政效能,打通民间和官方两大舆论场,弘扬改革发展主旋律。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机制落实到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微博运行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细化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确保规范制度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23

附件 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文件精神,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微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微博平台以单位名义认证开设的公共微博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注册开设的个人微博。

第三条 政务微博的应用要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开展政民互动、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不断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为主要工作目标。

第二章 政务微博的开设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和应用政务微博。

第五条 各单位设立政务微博时,应当明确微博功能定位,确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申请设立。注册的微博名应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区本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六条 政务微博上公开认证的机构为政务微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维护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的机构为政务微博管理部门。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可为同一机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的个人微博,经所在单位批准设立的,为公务人员微博;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上述原则设立的公务人员微博为领导公务微博。以上范围的微博均应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开通的个人微博,凡本人明确为不涉及公务的私人微博,认证信息中不应出现所在公职部门、担任的具体职务和从事的具体公务等易引发公众联想的敏感信息。公务人员的私人微博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微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主要微博平台设立并开展应用,部门政务微博应纳入同级政府政务微博群。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原则上不自行开发微博应用平台。确需开发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并建立健全运营规范,确保微博平台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章 政务微博的应用

第九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微博的内容建设,把政务微博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作为发布权威信息、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和引导应对舆情的有效方式。

第十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认真规范地转发和评论信息。对于通过政务微博反映出来的职责内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时给予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微博的发布内容包括:属于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政务工作的宣传信息,方便群众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可采取视频、图片、文字、表情、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要减少使用僵硬语言,尽量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微博发布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发布信息力求言简意赅,中心突出,争取以一条微博表达完整意思。若篇幅过长,需要连续发布若干条微博才能表意完整时,可在每条开头设置“#话题#”,表示所发信息属于同一话题内容,或者以“【标题+序号】”的方式呈现。

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职能,在固定时间段设置固定栏目进行发布,发布栏目所有信息需在文字起始位置加“#栏目名称#”。

第十三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开展微访谈、微直播、政务微博集群等应用,建立本单位的微博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沟通平台。可围绕本单位政务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可通过政务微博征询意见,促进科学执政。各类重要工作和活动可采取传统媒体与政务微博同步推广、双向互动,不断扩大政务微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微博要按相关规范应用,主要发布博主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发布超出工作职责范围的工作信息。领导公务微博要发挥个人微博的优势和特点,与本单位政务微博应用形成互动。可对单位政务微博的内容进行补充发布和评论解读;督促推动单位或本人公务微博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发现并指导解决政务微博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引领带动本系统本单位提高政务微博应用水平等。

 

第四章 政务微博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微博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政务微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政务微博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督促落实工作部署。

第十六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十七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微博管理规范,将政务微博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包括:

(一)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对网上谣言和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并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对应部门加以记录,收集整理后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明确规定当值政务微博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微博动态,浏览微博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应对,需重点关注负面评论数量走势和话题指向。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公开致歉,并及时澄清问题和发布事实真相,以诚恳的态度修复形象、维系公众信任。

第十九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微博应用制度和规范。政务微博工作人员在发布信息、转发微博和评论时,必须以相关规范和制度为准,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 政务微博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敏感话题等方式获取粉丝。提倡政务部门之间微博互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务微博应用安全管理工作。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微博登录密码和使用微博的移动终端(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微博被黑客攻击和滥用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政务微博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抄告上级单位,予以公告并及时在微博平台上注销。

 

第五章 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在网站首页设立“政务微博大厅”专栏,整合链接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微博资源,以集中的方式展示和提供政务微博服务。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政务微博及时发布信息与政府网站全面深度公开的联动发布机制。政务微博发布重要公开信息要点,信息详细内容通过链接由政府网站来提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政务微博第一时间发布事件动态,政府网站通过专栏随后跟进发布事件详细进展。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政务微博快速收集反馈和网站全面处理回复的互动机制。通过政务微博收集民意,导引到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在政务微博上发布。政府网站网页内容可直接推送到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信息可显示在政府网站页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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