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36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0-07-24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04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20〕27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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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20〕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着力提高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加快构建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在完善统计体制、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深化统计改革创新,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夯实基层基础,提升保障能力,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

二、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二)稳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全面实施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确保实现五个地级市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全区数据、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所在地级市数据在总量、速度和结构上的基本衔接。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制度,适度加大统计调查监测频率,增加调查监测点和样本量,全面反映自治区以及各市、县(区)土地、林木、水和矿产资源存量和变化情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和决策支持。深入推进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加快构建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三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反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成效。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完善消费市场、投资项目、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等统计监测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就业、人才、旅游、教育、体育、健康、养老、幸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社会民生统计工作,准确反映行业产业发展状况。

三、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四)切实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统计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作为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必备课程,提高广大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明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全程记录,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

(六)健全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设区的市统计局设置统计执法工作机构,各县(市、区)统计局明确承担统计执法工作的岗位,配齐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数据质量约谈制度,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扎实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常态化。

(七)加强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严格认定统计失信企业并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认真执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规定,严格认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失信信息。

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保证统计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任务变化情况,及时配强配实统计人员力量;乡镇(街道)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人员调整应当征得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开发区(园区)要确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兼)职统计人员。

(九)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有重点、分层次开展统计知识、业务技能、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部门统计、基层统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覆盖。建立企业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

(十)强化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完善工作规程,规范统计行为;实施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数据质量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推动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报表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保证源头数出有据。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动全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十一)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市、县(区)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资金投入。依托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县(区)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向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全区四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安全高效,为企业联网直报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积极推进本部门统计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联网直报企业要配备统计用计算机设备,加强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十二)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聚焦重点领域、规范购买流程、坚持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和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方式和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购买主体及社会监督。鼓励民间统计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引导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民间统计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重要补充。

五、提高统计工作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统计预警预判。聚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运用统计数据科学监测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把握经济发展脉动,准确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经济走势的预警预判,增强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决策服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四)开展重大任务监测。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运用统计调查监测方法,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确保中央、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五)强化统计信息服务。丰富统计公共信息数据和统计服务产品,提供更加适用的统计服务。利用政务公开网络平台、“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发布经济运行信息、相关数据及统计公报,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信息服务。推进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加强数据发布解读,强化政策效果宣传,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十六)充分发挥部门统计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核算相关资料。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不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十七)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动态维护更新机制,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推送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信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已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单位)信息,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及时报送入库申请资料。

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要建立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制度,研究部署统计改革发展重大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我区落实见效;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要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重点改革任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费支持,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十九)全面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提高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的能力。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避免“数出多门”,依法查处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加强涉外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的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按照谁调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解读原则,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统计调查数据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推进数据采集信息化,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信息的充分共享。

(二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重视统计干部的优化配置,强化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严格落实市、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双重管理机制。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成长,增加下基层锻炼和跨部门岗位交流的机会,激发统计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进一步加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统计干部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本意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将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加强督促检查,推进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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