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04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1-0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0〕2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办法》,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分级和属地相结合,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登记管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用4年左右时间,首先对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配合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及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自治区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黄河干流宁夏段、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除水流源头外的水流自然资源,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典农河(含阅海)、清水河、泾河、渝河、茹河、葫芦河等6条河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水流流经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结果、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由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会同湿地、草原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设区市辖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会同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区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和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并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2020年起,利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目标。优先开展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与全区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同步谋划,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自治区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进展情况,压茬推进。每年选择一批未纳入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的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草原、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分阶段完成国家确权登记任务。

(一)2020年。在完成青铜峡库区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上,结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情况,实施700平方公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全区重要河流湖泊确权登记。完成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在我区的部署使用,建立自治区、市、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疑难问题研究。组织开展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业务培训。配合国家登记机构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至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已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级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应用,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定期就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重大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批准和指导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要强化问责,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全区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公告、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进度,配合、支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为开展确权登记创造条件。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测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注重工作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做好工作衔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重点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登记的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图解

媒体解读:《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正式启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