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00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9-12-3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银川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01-08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9〕10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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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银川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宁政函〔2019〕10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银川农高区认定为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银政发〔2019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银川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为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示范区总面积117.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唐徕渠,南至闽宁镇北五沟,西至闽宁镇西环路,北至望远镇金源路向西延长段。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

三、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生态高值农业为主题,以葡萄酒产业为主导,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和农产品高值加工产业,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资源和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着力把银川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成全区农业高新技术展示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先行区,在建立规模化种植示范基地等先进技术和生产模式示范体系,探索欠发达地区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四、示范区要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严禁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银川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完善银川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集聚,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六、自治区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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