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27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8-15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9〕48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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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87

(此件公开发布)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各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强化教育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是指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对象为自治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健全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情况。评价内容可根据国家当年度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和自治区年度教育工作重点有所侧重或删减。同时,根据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相应延展评价内容,每一年的评价要跨三个年度的工作内容,即上一轮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当年推进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治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教育政策,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建设,深化教育改革开放

(三)健全教育保障机制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和互联网+教育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

(四)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网络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招生和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指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每年5月底前向各市级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评价指标和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采取数据监测、社会满意度调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宁夏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系统平台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

(二)在数据监测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基础上,采取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评价单位的方式,每年9月底前抽取自治区督学、自治区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市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数据监测和满意度调查结果、实地核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评价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每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被评价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核查、整改等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

(一)出现涉校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四)所辖县(市、区)存在义务教育学校差异系数当年达不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标准的。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各市党委、人民政府和组织部门,作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参考。

第十五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强化教育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对象为自治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评价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校治理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完成教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同时,根据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相应延展评价内容,每一年的评价要跨三个年度的工作内容,即上一轮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当年推进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自治区教育重工程项目、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巩固、提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深化高中课程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巩固提高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实训装备水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水平,并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健全教育督导机构,配齐配强督导工作人员,保障督导工作经费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落实教育投入要求,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互联网+教育”建设。

(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管控与处置体系,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校园平安有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指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每年5月底前向各级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评价指标和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采取数据监测、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宁夏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系统平台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

(二)在数据监测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基础上,采取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评价单位的方式,每年9月底前抽取自治区督学、自治区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数据监测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实地核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评价的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条  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每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被评价的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核查、整改等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当年度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存在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2.2年发生重大以上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

3.2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且影响恶劣的。

第十四条 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如当年没有出现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各市党委、人民政府组织部门,作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参考。每年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教育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县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第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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