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08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9-05-15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9〕3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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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任务举措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监督权。

1.明确公示责任。

1)2019年5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公示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动态管理工作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正和更新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实现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发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予以更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事前公开。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类型、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要求,主动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部门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关、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项目、主体、依据、内容、比例、频次、方式等内容,通过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开,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的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实现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带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做好说明工作,并按规定出示有关执法文书。(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信息,以及事项办理过程中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事后公开。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统一的统计数据项目、要求和内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级行政执法汇总数据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汇总数据信息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记录制度。

1)2019年5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明确全过程记录范围和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细则,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完善文字记录。

1)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司法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要求严格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性质及程序等,对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以范本或模板的形式,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中应有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文字记录,并记录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理由,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规范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应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发挥好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充分考量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要按照保守秘密、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坚持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本部门执法任务繁重等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严格记录归档。

1)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分类确定归档保存形式和期限,强化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音像记录的存储应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执法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强化记录实效。

1)加强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审核文字记录资料的同时,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定,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10.健全审核制度。

1)2019年5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范围、标准、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从源头监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细则。(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明确审核主体。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要求,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推进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确定审核范围。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确保执法实际与执法需要相适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明确审核内容。

1)严格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规范审核程序。

结合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方式和时限,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统一的协调机制,做好法制审核意见的入卷归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得起检验。(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明确审核责任。

1)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划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6.加强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

1)以自治区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和现有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为基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法律法规、权力清单、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文书等各类行政执法基础数据库,统一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清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已建立行政执法办案平台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主动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接,推进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未建立行政执法办案平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实现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立足实际、统筹规划、优化集成、开放共享、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强化数据信息应用。

1)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对行政执法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为执法部门提供全面、多维度、可视化的数据分析服务,通过提前预警、检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5月底前将工作推进计划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县(区)政府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人员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组织推动和行政执法有关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制度机制阶段(2019年8月底前)。行政执法机关推行“三项制度”要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结合,完成制定或修订“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以及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编制工作。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建设;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自治区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2019年8月底前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形成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起长期实施)。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按照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以及工作流程,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薄弱环节,注重总结分析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不断建立健全推行“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介绍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更好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国务院部门要求,具体承担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工作推进。上级行政机关要以上带下,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已启动“三项制度”的地方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标本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任务要求,确保“三项制度”全面、统一、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组织检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对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机关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舆论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作政策,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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